兖州实验高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配备校车
1.学校在配备校车时与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签订服务合同;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2.校车运营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3.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校车运行
1.本校校车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须挂好。未载学生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2.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学生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3.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4.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免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5.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整洁不出脏车。
6.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手机、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7.校车上路前必须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8.校车驾驶员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载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是否存在异响、制动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9.接送学生时需开启GPS卫星车辆定位导航系统和实时监控系统。
10.校内禁止鸣笛,禁止在校内设置禁行标志的路段行驶和停靠。
11.必须办理校车座位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学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动向。
13.校车接送学生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大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14.校车应在公安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1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16.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17.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18.校车禁止在接送学生途中进入加油站加油,应在空车时加足油料。
19.校车上有学生、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20.副驾驶座位上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三、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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