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5-09-09 信息来源: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审核事项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核依据审核重点
1监督检查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修订)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等;⑧其他
2监督检查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求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修订)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等;⑧其他
3监督检查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对资产评估机构未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修订)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等;⑧其他
4监督检查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对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修订)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等;⑧其他
5监督检查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要求备案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修订)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6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7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8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9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10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11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人员在财政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遗失检查资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利用职权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监督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12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部委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省政府262号令,2018年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13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部委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省政府262号令,2018年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14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部委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省政府262号令,2018年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15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部委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省政府262号令,2018年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16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17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19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20管理财政票据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2020年12月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2020年12月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21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22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对代理记账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23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未按规定备案、公示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24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第六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25对典当行从事有关禁止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典当行从事有关禁止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26对典当行未按规定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和绝当物的监督管理对典当行未按规定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和绝当物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27对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和注册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对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和注册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28对非法集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监督管理对非法集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29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监督管理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30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处罚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处罚
1.【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31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3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或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或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33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34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要求备案或变更后相关事项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要求备案或变更后相关事项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35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形成重大风险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形成重大风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36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37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未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未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38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39对融资担保公司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融资担保公司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40对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41对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42对民间融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民间融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43对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4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以及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以及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45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46
对非法集资有关经营场所的查封和有关资产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47
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
48
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的封存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①主体是否合法;②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⑦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⑧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