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济宁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升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防范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构建市级统筹、层级联动的指挥体系,按突发事件等级匹配对应响应层级。明确各部门职责边界,强化分工协作,确保应急反应及时、处置措施果断、体系运转高效。秉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常态化开展风险防控与应急准备;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依托专业研判实现科学决策,严格依法处置。
二、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及其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制
济宁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组织机制由综合协调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其他救援力量等。
(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根据《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级应急指挥机制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各方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规定组织和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和应急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及县市区协同配合。
(三)任务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新闻发布、宣传引导工作,协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服务、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按授权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救灾基建项目建设。
市公安局:担任现场安全警戒、现场保护任务,维护治安秩序;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负责制伏、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以及相关事故调查;负责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和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中属于政府职责的经费,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车辆运输保障工作;当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在山区、森林等交通不便地区时,协助铺设事故现场临时道路;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水上应急救援。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事故伤病员抢救、转运、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质量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程度、污染范围,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市外办:负责指导、协调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相关的涉外事务及涉外政策把关。
市防震减灾中心:配合有关部门协助排查失事区域的地质安全隐患,保障救援人员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空军某部:根据应急救援请求,组织救援人员、车辆、设备及救护力量到场实施救援;协助进行警戒和人员物资的疏散;协助开展残损航空器及物品搜寻工作。
济宁武警支队:负责人员搜救与生命支援,配合公安疏导事故区域交通,对事故现场的航空器残骸、黑匣子等重点目标保卫,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事故现场消防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服务保障;指导应急救援管理主体开展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应急指挥救援、向民航上级部门报告航空器突发事件信息、开展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日常演练、提出是否启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储备足够的民航应急物资、配合进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传递以及综合协调工作。
三、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
(一)监测预警
空管保障单位负责管制区域内航空器运行的监控。航空器运营单位对航空器进行持续的追踪监控。机组成员宣布遇险状态“MAYDAY”或紧急状态“PANPAN”或紧急撤离时,各保障单位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并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报送信息。
(二)应急响应分级
依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 Ⅰ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7)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特大以上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特大影响或损失。
2. 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 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4. Ⅳ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三)分级响应
接到航空器飞行事故报告后,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立即开通与省应急指挥机构、民航山东监管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应急救援管理主体等通信联系。根据信息收集汇总情况,判定事故等级,决定启动何种响应。
启动应急预案时,市级应急指挥机制应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1. 发生Ⅰ级、Ⅱ级应急响应事件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启动本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2. 发生Ⅲ级、Ⅳ级应急响应事件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启动本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要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需要提供相应支援或协调有关事项,并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 信息报告程序
发现或者收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立即将情况上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民航山东监管局。事发相关单位应立即将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电话报民航山东监管局,并在事发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核实事故信息后,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厅,同时启动本级预案应急响应,开展现场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应急响应启动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报告后,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的,立即组织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
1. 先期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立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程序进行信息报告;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建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应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并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和地面受影响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对机载的危险品货物及周边地面危险和重要设施,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救援的各类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
事故发生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时,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航空器搜救工作。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的统一指挥。
2. 应急处置
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建立与省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按照省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及时掌握、报告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协调有关单位、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时,市各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前期工作情况,并接管其工作。各参与救援的单位服从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安排。
视情采取下列相关措施:协调对事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协调公安、消防等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紧急处置行动;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伤病员医疗救治和相关卫生防疫工作;协调组织获救人员及受事件影响人民群众的疏散、转移;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协调组织对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指定现场联络人及通信方式。
参加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穿戴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并严格执行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 分组及工作职责
发生应急响应事件时,市级应急指挥机制接管现场应急工作。根据现场情况,适时建立6个工作组:
(1)现场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设置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制伏、缉拿犯罪嫌疑人;处置爆炸物、危险品;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进行现场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录音和录像;负责与民航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2)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伤亡人员的鉴别分类、急救、转移及医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并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救治队伍实施救援。
(3)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储备、运输,提供或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及车辆,保证道路畅通,组织人员撤离等工作。
(4)技术专家组
由民航主管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民航领域技术专家组成。主要为紧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证救援方案科学、有效。
(5)新闻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及相关单位配合。负责及时了解事故动态,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按授权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6)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市外办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遇难者遗体处理,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四)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水上搜救。
1. 陆上搜救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 水上搜救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救工作,由河道主管部门提供水情信息,如水流、水位、流量等,用于搜救决策。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必要时申请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搜救工作。
(五)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及时准确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六)应急终止
1. 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寻援救工作已经完成;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影响已降至最低。
2. 应急终止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报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Ⅲ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向事故现场和有关应急单位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级应急指挥机制报省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应急终止。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应急工作终止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补充本部门单位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及时分析评估本部门单位应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二)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市级应急指挥机制根据相关授权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配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山东监管局开展事故调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山东监管局报告事故信息。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包括:成立调查组、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等。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三)应急救援工作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处置通信网络的畅通;应健全联络机制,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与各应急救援单位保持通信联系畅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确保事故现场与市级应急指挥机制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二)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三)物资装备保障
市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通信联络、事故调查物资及设备,满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建立应急救援设备管理程序,明确现有的应急救援设备及其性能、存放位置及保管人员,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应急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四)队伍保障
市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各救援单位应按照行业要求配备消防、医疗救护队伍和设备,通过常态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并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七、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演练
每三年至少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日常演练原则上由各相关部门自行安排,以检验、完善和强化相关方面的应急准备、响应和处置能力。
(二)宣传和培训
市各相关部门及相关民航单位应加强防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安全教育,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高应急队伍能力。
(三)预案管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市各相关部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责任和奖惩
对在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附则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航空器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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