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科研活动及成果提交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3-16 17:04 信息来源:济宁市南四湖流域管理办公室(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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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位科研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科研活动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科研活动备案与管控要求。凡在本保护区范围内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的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条例》关于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分区管控的规定,事先向济宁市南四湖流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四湖流域办”)提交活动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并全程接受南四湖流域办的监督管理。

二、科研活动成果提交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南四湖流域办提交活动成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报告、调查数据、监测结果、标本采集清单、影像资料、数据分析报告及活动总结等。提交的成果材料应真实、完整。提交形式可为纸质版或电子版,具体要求可与南四湖流域办联系确认。提交频次可根据情况,通过阶段性成果提交和总成果提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法律责任提醒。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活动成果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南四湖流域办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相关要求。请在开展科研活动前,主动与南四湖流域办对接,明确活动范围、内容、期限及成果提交要求,确保活动合法、有序、规范进行。

请各有关单位、科研工作者严格遵守本告知书及《条例》规定,共同守护保护区科研秩序与生态安全。

特此告知。

 

 

    附件1: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申请表.doc

 

济宁市南四湖流域管理办公室

2026316

 

(联系人:张真 ;电话:0537-296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