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第一中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动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闭环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安全与校园稳定,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区域及各类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引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台账,是指用于系统记录隐患的排查、报告、评估、整改、验收、销号全过程信息的规范化表单及档案体系。
第四条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遵循“全员参与、分级负责、动态管理、闭环处置”的原则,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做到排查全覆盖、整治零容忍、成效重实效。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审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安全保卫处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完善本制度及配套工作表单。
2.统筹、指导、监督和考核全校各部门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组织全校性的综合性、季节性、专项性安全检查,建立校级隐患台账。
4.负责跨部门、重大隐患的督办、协调与验收复核。
5.定期汇总分析全校隐患数据,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安全形势。
第七条 各处室、年级、公寓、实验室、餐厅、物业等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及管辖区域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1.建立并落实本部门日常巡查、定期排查机制。
2.负责本部门隐患的识别、记录、评估、报告、整改及内部验收。
3.建立并动态更新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按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备。
4.落实学校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反馈。
第三章 隐患排查机制
第八条 隐患排查分为:
1.日常巡查:各部门工作人员结合岗位职责每日进行的例行检查。
2.定期排查: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每周或每月对本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3.专项排查:针对消防、交通、食品、实验室、建筑、设施设备、防汛防台等重点领域或特定时期组织的深入检查,由安全保卫处或牵头部门组织。
4.综合检查: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安全保卫处组织,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全校范围的拉网式检查。
第九条 隐患排查应覆盖所有场所、设施、活动及人员,重点关注:
1.安全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情况。
2.消防、安防、电气、燃气、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运行状态。
3.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状况。
4.实验室、食堂、宿舍、图书馆、体育场馆等重点部位管理。
5.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环境安全。
6.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第四章 台账建立与管理流程
第十条 隐患一经发现,排查人应立即采取临时警示或管控措施,并按要求登记。
第十一条 台账记录核心要素:
1.隐患基本信息:编号、发现日期、发现部门/人、隐患所在部位(区域)、隐患详细描述、现场照片等。
2.风险评估信息:隐患类别、风险等级(一般/较大/重大)、可能后果、责任部门、责任人。
3.整治过程信息: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所需资源、整改完成日期、整改后照片。
4.验收销号信息:验收部门/人、验收意见、验收日期、销号状态。
第十二条 隐患整改流程:
1.分级报送:各部门排查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应即查即改;无法立即整改的,纳入部门台账管理,并视风险等级按程序报安全保卫处备案或协调处理。
2.下达指令:安全保卫处对上报或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复核,向责任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与时限。
3.实施整改: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人员、资金、措施,按期整改。确需延期或协调的,须书面说明原因。
4.验收销号:整改完成后,责任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向安全保卫处或原检查部门申请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闭环;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合格。重大隐患销号须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台账采用动态管理,直至隐患销号。安全保卫处建立全校电子总台账,各部门建立本部门分台账,实现信息同步与共享。
第五章 隐患分级与治理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隐患分为三级:
1.一般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期整改排除的隐患。
2.较大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一定时间、投入或跨部门协调方能整改排除的隐患。
3.重大隐患:危害严重,整改难度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治理要求:
1.一般隐患:责任部门须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2.较大隐患:责任部门须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原则上在15-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安全保卫处负责督办。
3.重大隐患:学校须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详细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物资和保障措施,必要时上报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直至销号。
第六章 考核、奖惩与问责
第十六条 学校将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及负责人的年度安全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对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及时消除重大风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未建立排查机制或台账,管理混乱的。
2.未按规定开展排查,漏报、瞒报隐患的。
3.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推诿扯皮、未按期完成的。
4.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配套的《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样表)》等由安全保卫处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第一中学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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