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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荷韵校区昭阳街道希望小学规章制度(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6-04-21 13:50 信息来源:微山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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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昭阳街道希望小学

 

 

 

序言 …………………………………………………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教师与学生………………………………… 3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8

第四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16

第五章 营造和谐安全环境………………………… 21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22

第七章 资产、财务与经费管理…………………… 23

第八章 附则………………………………………… 24


 

微山县昭阳街道希望小学学校章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教育改革,加快补齐教育短板,教育事业中国特色更加鲜明,教育现代化加速推进,教育方面人民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加快提升,13亿多中国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升,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坚持把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教育的重要使命,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立了“追求和谐,享受快乐”的办学理念;“为师生的成长创造最大的空间”的办学宗旨;“以学生发展为本,让学生主动参与〞的办学方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根据《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微山县昭阳街道希望小学

第三条 校地址为微山县昭阳街道三孔桥社区内

第四条 学校是由微山县人民政府规划设置举办的一所义务教育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为6年。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依法享有民事权,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面向所辖学区招生,招生规模以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班级学额不超过45人。 

第八条 教师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体。学校的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组成。教职工岗位按上级核定的编制数设置。

第九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和发展奠基。

第十条 办学理念是育人为本、全面发展,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安全和谐、充满活力,依法办学、科学治理。

第十一条 发展定位是成就教师、服务学生、铸造品牌,把学校创办成开放性、实验性、示范性的现代化特色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相结合,以创新课堂教学模式为突破口,以校本课程开发为着力点,强化经典诵读、艺术体育教育、科技制作教学的实施,让学生享受学习的快乐,努力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立了“追求和谐,享受快乐”的办学理念;“为师生的成长创造最大的空间”的办学宗旨;“以学生发展为本,让学生主动参与〞的办学方向。

第十四条 希望小学秉承课程育人  立德树人”的办学思想,践行“以书(法)正身  以(读)书养心”的办学理念学校办学特色‘何’“立学 ‘和’立心’立赢’立身”。

第二章 教师与学生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实行划片招生。公开招生的范围实验小学教育集团荷韵校区新河街以西,微山湖东大堤以东,寨子河以南。公办学校招生划片的依据为我县当前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依照街道、路段、河道、小区、村组等划定适当的区域,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与所就读的幼儿园无关。、程序、时间、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十七条 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八条 执行上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入学与注册、转学与借读、休学、复学与退学、考核与评价、奖励与处分等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满足需要关注学生的需求。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实施学生评优和评先,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优化完善学生管理规定,突出对学生品行的激励奖惩作用。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 建立“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熟知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立德树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大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订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计划,突出新课程、新教材、新方法、新技术培训,强化师德教育和教学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教师育德、课堂教学、作业与考试命题设计、实验操作和家庭教育指导等能力。

定期开展教学素养展示和教学名师评选活动。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和管理制度,制定权利义务均衡、目标任务明确,具有可执行性的聘任合同,明确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聘任教师,认真履行合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用、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任)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如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

学校建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支部。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学校教育的政治核心。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由举办者任命。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十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是中层干部接受学校具体工作任务,共同研究商议工作的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务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可吸纳相关人员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实施办法;布置、检查、总结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副校长岗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工作。

学校设立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财务室等职能机构。各职能处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处室主任对分管校长负责,副主任对主任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工会、团委、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学校应当完善工会、团委、少先队组织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的召开应依照《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执行。

学校教代会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未经讨论或经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规范民主评议过程,科学运用民主评议结果,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上级干部管理部门了解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依法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制订家长委员会章程,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一)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二)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四)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五)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六)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师生申诉调解机制,畅通师生权利的救助渠道。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五十三条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化改革,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着力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坚持德育为先,教育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坚持全面发展,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坚持面向全体,教好每名学生;坚持知行合一,让学生成为生活和学习的主人。

第五十四条 实施强课提质行动,探索形成轻负优质的教学模式,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学生全面发展、多样化学习成长需要。

第五十五条 突出德育实效。完善德育工作体系,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品德修养教育,强化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法治意识养成。

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学校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第五十六条 提升智育水平。着力培养认知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业质量标准。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引导教师深入理解学科特点、知识结构、思想方法,科学把握学生认知规律,上好每一堂课。

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注重保护学生好奇心、想象力、求知欲,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加强科学教育和实验教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防止学生学业负担过重。

第五十七条 强化体育锻炼。

(一)坚持健康第一,实施学校体育固本行动。开展好学校特色体育项目,定期举办学生运动会或体育节。 

(二)高质量上好体育课,科学安排体育课运动负荷,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让每位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

(三)严格执行学生体质健康合格标准。定期开展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监测,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科学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上课时间不早于8:00。

(四)家校配合指导好学生课外活动,保障学生充足睡眠时间。

(五)健全学生视力健康管理机制。保障室内采光、照明、通风、课桌椅、黑板等设施达到规定标准,端正学生坐姿,做好眼保健操,降低学生近视率。

第五十八条 增强美育熏陶。

(一)实施学校美育提升行动,引导学生了解世界优秀艺术,增强文化理解。

(二)严格落实音乐、美术、书法等课程,结合地方文化设立艺术特色课程。

(三)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和学校班级数配备艺术教师,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满足艺术教育基本需求。

(四)广泛开展校园艺术活动,帮助每位学生学会1至2项艺术技能、会唱主旋律歌曲。

(五)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利用当地文化艺术场地资源开展艺术教学和实践活动,与社会艺术团体及社区建立合作关系。

第五十九条 加强劳动教育。

(一)充分发挥劳动综合育人功能,加强学生生活实践、劳动技术和职业体验教育。

(二)增加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的机会,适当布置学生家务劳动,培养劳动观念,掌握初步劳动技能。组织学生参与卫生保洁、绿植养护、种植养殖等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劳动。

(三)学校要坚持学生值日制度,组织学生参加校园劳动,积极开展校外劳动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

(四)指导学生利用学校资源、社区资源完成个性化作业和实践性作业。

第六十条 优化教学方式。

坚持教学相长,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教师课前要指导学生做好预习,课上要讲清重点难点、知识体系,引导学生主动思考、积极提问、自主探究。融合运用传统与现代技术手段,重视情境教学;探索基于学科的课程综合化教学,开展研究型、项目化、合作式学习。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

第六十一条 完善作业考试辅导。

建立学生作业统筹和公示制度,调控学生作业时间。促进学生完成好基础性作业,强化实践性作业,探索弹性作业和跨学科作业,不断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科学设计作业,不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教师对诊断反馈性作业全批全改,不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要求家长评改作业,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为学有余力学生拓展学习空间。

从严控制考试次数,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联系学生生活实际,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

第六十二条 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

第六十三条 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应用。

推进“教育+互联网”发展,按照服务教师教学、服务学生学习、服务学校管理的要求,建立数字教育资源。加快数字校园建设,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教学。

第六十四条 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促进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统筹制定教学计划,优化教学环节;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不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坚持和完善集体备课制度,认真制定教案。切实加强课程实施日常监督,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违规统考、考试排名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

第六十五条 健全校本教研制度,研究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和单位时间教学效率。

建立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营造和谐安全环境

第六十六条 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穿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依据不同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成长发展需求,坚持统筹规划、分层实施、有效衔接、整体推进的原则,突出以德立校、以德立师、以德立生,着力建成“时时、处处、人人”育人的学校全环境立德树人体系,形成多方参与、联动配合的育人工作格局,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第六十七条 积极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与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食品饮水安全、设施安全和活动安全。

第六十八条 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设施。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配备保障学生安全与健康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相关要求。

第六十九条 开展以生活技能和自护、自救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和健康教育。

有计划地开展生命教育、防灾减灾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

普及疾病预防、饮食卫生常识以及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知识。

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七十条 营造尊重包容的学校文化,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以优美环境陶冶高尚情操。充分利用课后服务、晨(午)等时段,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师生共选共勉中华经典座右铭等活动,建设书香校园。坚持创建文明校园,把学校建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高地,建设积极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

树立尊重差异的意识,尊重不同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营造多元包容、和睦相处的环境。

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教育引导学生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安全上网。

建设“绿色学校”。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合理布置和设计校园,有效利用空间和墙面,建设生态校园、文化校园,发挥环境育人功能。

每年通过科技节、艺术节等形式,因地制宜组织丰富多彩的学校活动。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一条 健全和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设立学校开放日,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家长会,共同研究提出学生学业指导和教育引导建议,形成育人合力。

第七十二条 加强家庭教育,建立家长学校,为家长提供免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普惠性公益咨询服务,重点宣传普及教育知识,引导家长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形成正确的人才观和成才观。

第七十三条 制订和完善教师全员家访制度,实现家访全覆盖。

第七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员育人导师制,全面建立全员育人责任清单,将联系帮包学生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位专任教师。

第七十五条 积极融入社区建设,承担相应社会服务责任。有条件的学校可将体育文化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所在社区居民有序开放,并健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建立学生、家长评价学校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密切学校与社区联系,促进社区代表参与学校治理。主动争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支持学校改革发展。

第七章 资产、财务与经费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置财务室,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免费的规定。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十一条 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十二条 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接受各类捐赠。接受捐赠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对所捐赠款物的使用意愿,同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依照本章程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内部机构设置、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等,提升依法科学治理能力。

第八十四条 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内容变化,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章程工作小组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后发布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