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
微山县实验中学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保障我校课堂教学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开展,切实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教学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及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涵盖室内常规课堂、实验课、体育课、室外教学课、专用教室课等各类教学场景。
第四条 学校成立课堂教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分管安全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各年级组及教研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安全职责
第五条 树立“学生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各任课教师对所任课堂的学生安全负直接责任,班主任对班级安全负责,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 课前准备规范:
(一)任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或教学场地,做好教学设备、器材、教具及场地的检查和调试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教务处或总务处报告并暂停使用。
(二)任课教师应持有所教班级学生花名册,明确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学生信息并做好记录。
(三)结合课程特点预判安全风险,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四)调课必须通过教务处,严禁私自调课。因私自调课造成空堂而致安全事故的,调课双方要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课堂管理要求:
(一)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开、不拖堂。如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以及上课时教师无故离开教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教师负全部责任。
(二)每节课严格执行点名制度,清点、记录学生到班情况,对缺勤学生及时联系班主任查明去向,及时填写班级日志和点名册。
(三)严格课堂教学管理,加强课堂教学的组织工作,严禁学生在课堂上随意离开座位、追逐打闹等,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密切关注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发现安全隐患或学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制止学生之间发生口角,杜绝学生由于打架、斗殴而产生的不安全事故。
(五)关心学生,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杜绝由于教育不当而导致学生出现的安全问题。
(六)上课期间,学生因特殊原因需离开课堂,任课教师要严格核实事由后方可批准,课后要及时向班主任通报情况。
(七)下课铃响后一分钟内结束上课,以免拖堂影响学生上厕所、活动和做好下节课准备工作。因拖堂造成学生争先恐后拥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教师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安全教育义务:
将安全教育有机融入教学过程,针对不同课程开展专项教育:实验课重点讲解操作规范与应急处理方法,体育课强调热身流程与运动损伤预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得拥挤起哄、相互推搡,课间不得追逐嬉戏。
第三章 特殊课程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实验课安全
第九条 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要切实上好实验课,保证实验课的安全。
(一)上课教师要严格按教材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对所用药品、器材要在课前检查并进行预做,确保药品器材安全有效。不得让过期变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药品进入课堂。
(二)上课教师必须做到:课前对要做的实验的整个过程能熟练操作;对存在一定安全问题的实验,教师上课时一定先讲实验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处理安全事故的必要知识;对重要操作进行必要的示范和演示;对实验的整个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和全面监控,确保学生安全。
(三)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实验步骤进行,不懂就问,有问题及时向老师汇报。
(四)各实验室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火、防水、防潮、防腐、防爆、防触电、防盗、防放射污染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督促关锁门窗,关闭水阀、电器和切断电源,清除室内外木屑、废纸等易燃品。对剧毒、易燃药品的使用和贮存要严格按制度执行。
第二节 体育课安全
第十条 体育教师要认真组织好体育课,确保体育课安全。
(一)上课铃响前,体育教师必须到教室带领学生到上课场地,切实加强责任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二)学生必须穿运动服和运动鞋上课,不得随身带有钥匙、小刀等硬物,严禁上体育课时衣服上别胸针、佩戴金属或玻璃装饰品。
(三)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和特异体质学生。课前进行充分热身运动,避免运动伤害。
(四)对于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向体育老师请假,经同意后在教学场地休息、旁观,并给予关注;如遇有特殊病因不能到场地的,班主任必须做好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出现学生脱管的情况。
(五)教学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保证学生在准备、学习、练习等环节均队列整齐、安全有序,不得出现学生散乱、教师离场等严重违纪行为及安全问题。
(六)如体育课上发生学生呕吐、晕倒、受伤等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迅速通知校医、班主任和学校领导;如情况较为严重,要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诊治或抢救;班主任要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体育教师事后及时写出现场情况书面报告并上交学校。
(七)体育组每学期对学校的体育设施、器材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总务处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新。
第三节 室外教学课安全
第十一条 其他需上室外课的科目,教师必须于上课前一天填写室外教学课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上室外课,并必须认真组织教学,全程掌控学生活动范围,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二条 到专用教室上课(如多媒体教室、计算机室、音乐室、美术室等),教师必须做好学生组织工作,要求学生排队前往,规范使用设备。
第四章 学生课堂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保持课堂安静有序。
第十四条 在教师指导下正确使用教学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操作,避免造成损坏或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在课堂上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教师报告。
第十六条 上实验课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到课前预习,课间认真实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步骤。
第十七条 各班应安排学生专人考勤,实行点名制,严格核实学生缺勤情况,并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第五章 课堂教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学校应针对课堂教学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学生伤害事故、实验事故、运动伤害等。
第十九条 课堂突发事件处置流程:
(一)任课教师为第一响应人,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同时迅速通知班主任和学校领导。
(二)如有学生受伤,应立即联系校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疏散其他学生至安全区域。
(三)班主任应及时将学生伤病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四)任课教师事后应及时写出事件情况书面报告并上交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情况了解和性质认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演练,包括消防疏散演练、地震应急演练、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演练等,提高师生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教师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工作不力失职,在课堂发生安全事故,任课教师应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在课堂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和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课堂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依法依规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微山县实验中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微山县实验中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山东省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管理、食材采购、贮存保管、食品加工、餐具消毒、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方面。
第二章 食品安全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后勤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总务处、政教处、财务室等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教师代表及家长代表为成员,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
第六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食品安全员由学校指定专人担任。
(一)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协助校长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并及时报告;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二)食品安全员职责: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管理维护食品安全过程记录材料;对不安全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第七条 学校建立由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食材采购监督、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等重大事项监督。每学期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三章 食堂经营与许可管理
第八条 学校食堂以学校名义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含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并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食堂经营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实行自主经营。如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审核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的资质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严禁“甩手外包”“以包代管”,学校应对承包经营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学校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十二条 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炎、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三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重点学习《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制度文件,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 食材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大宗食材采购应遵循“统一组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选用新鲜时令蔬果、鲜肉,严控过度加工食品使用,减少食品添加剂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遴选的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中选定具体供货企业,每类食材遴选不少于3家供货企业进行比价选择。大宗食材包括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使用量较大的食材。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向取得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采购食材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材料,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是大宗食材验收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并定期轮换制度。每次大宗食材验收应不少于2人,食品安全员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中层干部参与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鼓励厨师参与验收。积极吸纳有意愿的学生家长等志愿者参与大宗食材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应当场予以退回或销毁,并如实填写退回或销毁记录,保留可追溯的退回或销毁影像资料。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向校长或食品安全总监报告,并由学校及时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食材采购台账,如实记录食材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食材贮存管理
第二十条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库房,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整洁,配备防鼠、防虫、防潮、防霉变设施。食品应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一条 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先进先出。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来源不明的食材。
第二十二条 冷藏、冷冻设备应定期除霜、清洁和校验,保证正常运转。冷藏食品应在0℃—8℃条件下贮存,冷冻食品应在-18℃以下条件下贮存,并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存放。
第七章 食品加工制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堂加工场所布局及工艺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加工场所面积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应分别设置原料储存间、粗加工间、烹调间、餐具洗刷消毒间、备餐间等场所。
第二十四条 食品加工制作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
(一)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三)严格落实菜品“当餐加工”要求,烹调后至食用前储存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四)学生用餐时餐品中心温度不得低于60℃(热藏);
(五)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六)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学期开学前应对食堂末梢端取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八章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品种、数量、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册登记、专用工具称量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第九章 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堂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设置专用餐饮具洗刷消毒间。餐饮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温度应达到100℃以上,时间不少于10分钟;采用化学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配制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彻底冲洗,去除消毒剂残留。
第三十条 学校应定期对餐饮具消毒效果进行检测,每学期不少于2次。消毒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章 食品留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每种食品成品均应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
第三十二条 留样食品应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年、月、日、时)、留样人等信息。留样冰箱应专用,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留样记录台账。
第十一章 陪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第三十四条 陪餐人员应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陪餐人员应在就餐前进入食堂,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操作规范、饭菜质量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定期邀请家长代表到校陪餐,发挥家长监督作用。
第十二章 餐厨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设置专用密闭容器存放,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七条 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严禁将餐厨废弃物加工后再次用于食品加工或销售。
第十三章 食品安全自查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食堂每周自查制度。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学生在校期间每周开展自查,并留存检查表。自查内容包括许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设施设备及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营养健康、问题整改落实等。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一)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排查加工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并跟踪落实。
(二)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组织一次全面风险隐患排查,结合日管控情况、现场自查情况等进行分析,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对频繁发生或较高风险的问题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三)月调度:由校长组织召开月调度会议,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主要包括日管控、周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及整改情况,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四十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自查表和监管部门检查表应归档管理,以备检查。自查和监督检查情况应在食堂餐厅醒目位置或学校网站公布。
第十四章 食堂安全保卫
第四十一条 食堂各功能间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施“明厨亮灶”,将后厨加工操作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食堂实行封闭式管理,非食堂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食品加工操作区域。确需进入的,应进行登记,并在从业人员陪同下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后进入。
第四十三条 加强食堂水、电、气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相关设施设备,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并保持有效。
第十五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明确校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流程:
(一)发现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餐,第一时间向校长报告,由校长在2小时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置,保护现场,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
(三)及时将疑似食物中毒学生送医救治,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家长安抚和善后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章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宣传栏、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使学生掌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包括识别健康食品、理解食品标签、避免食用过期或不卫生食品等。
第四十八条 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家长会等渠道向家长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家长微信群等形式,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议,如实记录,分类及时处理,不拖延、不塞责、不敷衍。
第五十条 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学校应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对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整改的;
(三)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微山县实验中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微山县实验中学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校校舍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内所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教学楼、综合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围墙、挡土墙、大门、水电气管道、体育设施及其他教学、生活配套用房及构筑物。
第三条 学校校舍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学校校舍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科学鉴定、安全第一、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校舍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校舍建设与改造管理、校舍使用管理、校舍日常检查与隐患巡查、校舍维修养护管理、校舍档案管理、校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舍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校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后勤副校长是校舍安全分管责任人,协助校长做好校舍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总务处是校舍安全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校舍的日常管理、检查、维修、建档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后勤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总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教务处主任、各年级主任、校舍安全管理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校舍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校舍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校舍安全专题会议。
第七条 学校指定专人担任校舍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校舍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记录、维修跟踪落实、档案资料更新等工作。各使用班级、处室为校舍使用直接关联主体,实行“谁使用、谁管护”原则,使用部门及班主任应协助做好所使用校舍的安全检查、日常管护和隐患报告工作。
第八条 总务处在校舍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校舍年度检查计划和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校舍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学期末总检,建立检查记录台账;
(三)负责校舍维修工程的立项、报批、招标、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校舍档案的建立、更新和管理,建立每栋校舍的“一房一档”;
(五)组织校舍安全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六)负责校舍安全隐患的排查、上报和整改跟踪;
(七)负责与教育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校舍安全工作对接。
第三章 校舍建设与改造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校舍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建设报批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校舍的选址应当由专业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坚决避免在灾害高危地区新建校舍。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委托有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严格校舍变动审批程序。涉及校舍产权变动、大型修缮、拆迁、改建、扩建等重大事项,须由总务处牵头组织论证,形成专项方案提交学校校长室集体研究决定后,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获批后方可实施,全程做好资料留存与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校舍加层、加宽、加深改造、维修改造,不得在已有校舍建(构)筑物周边临近违章搭盖建(构)筑物。如因实际需要确需改造建设的,应事先报批,并经原设计单位充分论证认可,提出改造建设施工图纸设计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改造工程应保证施工质量,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改造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校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校舍必须严格按照原设计建筑使用功能要求,确定使用用途、使用荷载、使用人数、使用年限,重要建筑要充分考虑建筑抗震及防火安全要求。不得随意改变校舍建筑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总务处及学校校长室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占用校舍,严禁私自改动校舍内部装修、结构构件或改变校舍使用功能。确需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按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后实施。
第十五条 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外窗被铁栅栏、铁丝网等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等情形)。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第十六条 加强校舍安全保卫。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校舍各主要出入口、楼道、楼梯间等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严禁非校内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教学及生活区域,确需进入的应进行登记并由校内人员陪同。
第十七条 完善校舍减灾、防灾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逃生自救器具、应急照明灯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避难场所等地,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五章 校舍日常检查与隐患巡查
第十八条 建立常态化校舍安全检查机制,实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期末总检”三级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日常巡查:
(一)校舍安全管理员每周至少开展1次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墙体结构、门窗地板、屋面防水、水电管线、消防设施、楼梯护栏等关键部位,及时发现松动、破损、渗漏、老化等问题;
(二)日常巡查应做好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务处,能立即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期限并跟踪落实。
第二十条 专项检查:
(一)总务处应根据季节特点和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春季开学前全面排查、雨季前排水系统专项排查、夏季防雷设施检测、冬季供暖用电安全检查等;
(二)针对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极端天气,应建立前置检查机制,在灾害天气来临前1—2周,组织对校舍结构稳定性、屋面防水、排水系统、室外悬挂构件、电气线路等进行全面排查,提前加固薄弱部位,备好应急物资;灾害天气过后,第一时间开展灾后核查,及时处置受损部位,确保校舍安全后再恢复使用;
(三)对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图书馆、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列为重点监控部位,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第二十一条 学期末总检:
每学期末,总务处组织开展全校校舍安全总检,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建立期末检修台账,制定假期维修计划,集中利用假期时间完成各类修缮工作,确保新学期开学前校舍及各类设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二条 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结构安全:墙体有无裂缝、倾斜、变形,地基有无沉降,承重构件有无损伤,围护结构有无破损等;
(二)防火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用电用火是否符合规范,电线电路有无老化、超负荷等;
(三)防雷防震安全:避雷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建筑抗震性能是否满足要求等;
(四)水电燃气安全:供配电设施是否完好,给排水系统是否畅通,燃气管道及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等;
(五)附属设施安全:围墙、挡土墙、大门、体育设施、楼梯护栏等是否牢固安全等;
(六)环境安全:校舍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校园排水系统是否通畅等。
第二十三条 定期开展避雷、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对电路、锅炉、燃气、化学物品等易引发事故的设施、物品重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校舍安全隐患,应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实行对账销号、动态清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校长和教育主管部门,并在隐患消除前采取停止使用、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凡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确认为危房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危害程度不严重的房屋,经抢修、维护后经房屋安全专业鉴定部门确认后方可使用;危害程度严重的房屋应立即封闭或拆除。
第六章 校舍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校舍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校舍维修养护计划,明确维修的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和实施时间。校舍维修养护计划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日常维修:
(一)建立“师生反馈—专人核查—及时维修”的快速响应机制,对师生上报的校舍隐患及巡查发现的问题,明确维修时限,确保隐患第一时间整改到位,同时做好维修记录,纳入校舍档案;
(二)校舍的日常维护是延长校舍使用寿命、控制危房再生的重要措施。学校应教育全体师生自觉爱护校舍,培养良好的使用习惯。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
(一)校舍维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确保维修质量。校舍维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维修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经常检查维护学校的排水系统、供电线路及消防器材等设施。各类建筑物竖向排水、屋面和地面排水应保持通畅,如发现损坏要及时予以修补,防止屋面渗漏或地面排水渗透基础,导致建筑物墙体渗水或基础下沉。对老化的供电线路,应及时进行更换;
(三)定期对各建筑物屋面进行清理,清除杂物、积水,检查屋面防水层、女儿墙等部位有无裂纹、渗漏、脱落等情况;保障排水管道、雨水口畅通,及时清理堵塞物,严防因排水不畅导致屋面积水、墙体渗漏或地面湿滑等问题,雨季前应重点开展专项排查与疏通;
(四)定期对各处室、教室、宿舍内的网络线路、供水管道、供电线路、开关插座、窗帘、照明灯具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建立设施设备管护台账,对老化、破损设备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切实保障校舍维修养护经费投入,将校舍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优先保障校舍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第七章 校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的校舍档案管理体系。总务处须对全校各栋建筑物的施工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证明、修缮记录、安全检查报告、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规范归档,建立电子与纸质双重档案,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可追溯,方便后续查阅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落实房屋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每栋校舍的“一房一档”,把房屋基本信息、产权人、使用人、主管部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层数、设计使用年限、安全鉴定情况等相关资料记录在档,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舍档案实行动态更新制度。凡涉及校舍维修、改造、加固、安全鉴定、检查评估等情况,均应及时补充记录,纳入校舍档案。
第三十三条 校舍档案资料应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安全保护措施。校舍档案的查阅、复制、借出等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章 校内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内在建工程应重点关注施工环节,加强对施工场所安全性、规范性、标准化监督,重点排查高边坡、高支模、脚手架以及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风险源,特别加强土方开挖及支护、起重吊装、高处作业、临电作业、动火作业、室内装修等施工过程的安全管控及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切实保证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五条 校内施工实施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理现场可燃物,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与教学区、生活区有效隔离。施工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巡查,确保施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
第九章 校舍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制定校舍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应急组织、应急资源等。应急预案应体现及时性、有效性。已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根据学校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八条 校舍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校舍坍塌、墙体开裂、地基沉降、燃气泄漏、水电事故、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校舍受损等。
第三十九条 校舍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流程:
(一)发现校舍安全隐患或发生突发事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校长和总务处报告,同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确保师生安全;
(二)如发现校舍险情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区域校舍,设置警戒线,疏散人员,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险情紧急处理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
(三)学校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评估险情,采取应急措施,并视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保护现场,妥善安置师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校舍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条 学校应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校舍安全应急演练,包括消防疏散演练、地震应急避险演练等,使师生掌握在各种突发性灾害面前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十章 安全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向师生员工宣传安全用电、安全用气、校舍使用规范等安全知识,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他们提高应对各类险情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指导学生预防事故和实施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三条 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向师生宣传校舍安全知识,营造人人关注校舍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校舍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责任不落实造成校舍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校舍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对校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上报、整改的;
(三)瞒报、谎报、缓报校舍安全突发事件的;
(四)擅自改变校舍使用功能或私自进行校舍改扩建的;
(五)校舍维修工程施工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六)校舍档案管理混乱、资料缺失的;
(七)其他违反校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在校舍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微山县实验中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微山县实验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发厅〔2024〕1号)、《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涵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防火巡查与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等各环节。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各年级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第六条 学校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政教处(安全办)牵头负责,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做到消防安全责任全覆盖、无死角。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消防工作的指示,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及时总结,不断提高。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三)组织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七)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学习培训,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确保组织健全。
(八)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九)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记录。
第八条 学校设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的检查、巡查、设施维护、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防火巡查与检查
第九条 建立常态化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实行“每日巡查、每月检查、重点检查、学期总检”四级检查制度。
第十条 每日防火巡查:
(一)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重点巡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火用电是否规范、消防重点部位是否有异常等情况。
(二)在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必须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能立即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并跟踪落实。
(三)每日防火巡查应做好书面记录,巡查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每月防火检查: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节假日放假、开学前后也应当组织一次全面的定期防火检查,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二)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的完好有效性;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火用电用气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消防重点部位管理是否到位;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等。
(三)每月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检查记录应及时归档,存入消防档案。
第十二条 重点检查:
(一)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及开学后的前两周定为校园消防安全普查月,全面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和用电线路。
(二)针对冬季、夏季等火灾高发季节,组织专项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排查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
(三)对消防重点部位(食堂、配电室、实验室、图书馆、微机室、学生宿舍等)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第十三条 学校应定期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台账,实行对账销号、动态清零。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立即上报校长和教育主管部门,并在隐患消除前采取停止使用、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
第四章 消防重点部位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将食堂、总配电室、图书馆、化学实验室、微机室、监控室、学生宿舍、档案室等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消防要害部位应设立禁火标志,并建立消防档案。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或使用明火。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有关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要经常检查灭火器,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或失效,应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
(一)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二)实验室危化品存放应符合“双人双锁”要求,建立台账,通风防爆措施到位。
(三)实验室内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严禁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实验课教师应严格按教材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对所用药品、器材要在课前检查并进行预做,确保药品器材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
(一)学生宿舍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
(二)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以没收。
(三)学生宿舍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宿舍管理员应每日对宿舍楼进行消防安全巡查,重点检查用电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等情况。
第十九条 食堂消防安全:
(一)食堂厨房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二)食堂燃气管道及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三)食堂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十条 配电室消防安全:
(一)配电室应保持整洁干燥,严禁堆放杂物和可燃物品。
(二)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放置可燃物品。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要求:
(一)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二)学生宿舍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三)各建筑物应按规范配置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
(四)实验室、微机室、配电室等场所应配备相应种类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一)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二)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三)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应有明显标识,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配器材应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四)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保持完好有效。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和警示文字符号。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第六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安全疏散设施。
第二十六条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七条 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等场所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外窗被铁栅栏、铁丝网等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 使用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全部打开。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住宿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
第三十条 学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情况要有记录,并存入消防档案。
第七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并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严禁在校园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配电箱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可燃物品。
(三)微机室、实验室等场所使用电器设备时,应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及时切断电源。
(四)离开办公室、教室、宿舍等场所时,应及时关闭电器设备电源,做到“人离电断”。
第三十三条 严禁行为:
(一)严禁在学生宿舍、办公室等场所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二)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进入校园,发现后应予以没收和教育。
(三)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
(四)严禁在学校库房、实验室、微机室等地吸烟和乱扔烟头。
(五)严禁在校园内随意焚烧垃圾、纸张等废弃物。如确需焚烧,应选择远离建筑物的安全空地,并有专人负责,确保余烬完全熄灭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四条 动火作业管理:
(一)学校应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理现场可燃物,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二)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四)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宣传栏、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学生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一)让学生了解各种常见火灾类型,知道火警电话(119)和其他报警方式。教育学生懂得不玩火,了解起火原因,能认识和使用一般的灭火器,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识。
(二)学校应当每年对教职员工、学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新教职员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三)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四)教职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并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三十七条 利用11·9消防日、开学第一课、学期末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并存入消防档案。
第九章 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处置程序和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十条 演练频次与要求:
(一)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师生熟悉逃生路线和应急避险方法。
(二)演练应当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时间、地点、人员分工、疏散路线、集合地点、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应急疏散基本要求:
(一)火灾发生后,全体师生员工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不得乱跑、乱窜、各行其是,防止出现混乱现象和意外事故。
(二)在疏散引导人员的指示引导下,有组织地迅速撤离到火灾区域以外的安全地面。
(三)如无固定哨位指示,火场人员可按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引导的方向,有组织地沿着疏散通道或疏散楼梯等安全疏散通道撤离火场。
(四)已疏散到安全地点的人员,应帮助引导疏散或协助救援。
(五)疏散演练中要教育学生,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
第十章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明确校长、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
第四十三条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一)发现火情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通过广播、电话或呼喊等方式向全体师生员工报警。
(二)通讯联络组负责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危急情况时可由火情发现人直接拨打火警电话。
(三)火灾发生后,在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的同时,应了解掌握着火目标的火灾特点,正确采取灭火行动。灭火行动组负责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四)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师生沿疏散通道撤离至安全地带,清点人数,确保人员全部撤离。在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第一是组织撤离,师生要有秩序地离开;第二报警;第三组织灭火。
(五)消防队到达后,及时向消防队的火场总指挥报告情况,按照统一布置,带领师生员工贯彻执行。
(六)设置警戒线,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安排人员到路口迎候消防车,为消防员指引通道、提供水源位置等情况。
(七)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八)事后做好善后处理和修复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24小时消防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熟悉消防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和操作方法。发现火警信号或接到报警时,要进行实地查看,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一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详实、全面地反映学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十六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检查记录和检测报告;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七)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十八条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安全保护措施。消防档案的查阅、复制、借出等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奖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奖惩制度。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对火灾隐患未及时排查、上报、整改的;
(三)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消防车通道的;
(五)在学生宿舍等场所违规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的;
(六)未履行防火巡查、检查职责的;
(七)瞒报、谎报、缓报火灾事故的;
(八)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微山县实验中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微山县实验中学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宿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住宿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及《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宿舍楼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涵盖所有在校住宿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班主任、值班教师及来访人员。宿舍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居住的公共场所,属于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住宿学生必须自觉做好宿舍安全工作,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一切安全事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宿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政教处、总务处、安保科、各年级组负责人及宿舍管理员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宿舍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宿舍安全专题会议。
第五条 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实行“宿管科与年级级部联合管理”机制,共同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设施等日常管理。政教处(宿管科)具体负责各项检查、考核及问题反馈,配合协助总务处、安保科、年级级部、班主任及值班老师开展宿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校长:是本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宿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政教处(宿管科) :负责制定宿舍日常管理细则和学生行为规范;组织开展宿舍安全宣传教育与文化活动;负责宿舍管理员(生活老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处理学生违纪行为。
(三)总务处:负责宿舍楼建筑安全、设施设备(床铺、门窗、护栏等)的日常维护与检修;负责用电线路、消防设施的配置、检测与维修;保障宿舍通道、出口畅通。
(四)安保科:负责宿舍区门禁管理、安全巡查与监控;参与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五)宿舍管理员(生活老师) :宿舍管理员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认真踏实的工作态度,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宿舍管理条例及规定。宿舍管理员履行24小时值班、设施巡查、应急处置等职责。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必须为女性,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宿舍管理员,每天开展不少于2次的夜间巡查并记录。
(六)班主任:负责对本班住宿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掌握本班住宿学生思想动态与行为习惯;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处理涉及本班学生的事务;建立家校联系。
(七)寝室长(舍长) :寝室长兼任安全员,负责宿舍日常安全监督、信息上报及矛盾调解,协助管理员维护本寝室纪律、卫生与安全,发现隐患或同学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八)值班教师:负责夜间巡查,确保学生休息期间的安全。
第七条 逐级签订宿舍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分解到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宿舍管理员、班主任及每一位相关教职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
第九条 学生宿舍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条 学生宿舍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
第十一条 保证宿舍安全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和应急灯完好,并定期检查维护。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第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废纸及弃物;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禁止一切其他可能引起火灾隐患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改装电路,安装插座、灯头。
第十四条 住宿生在离开宿舍时,必须关掉电灯和各类电器,认真检查室内情况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停放电动自行车、平衡车,严禁在宿舍楼内为其蓄电池充电。
第十六条 任何住宿生不得在宿舍楼内私自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 宿舍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学生宿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特别加强节假日前后的防火安全大检查。
第十八条 发现火情或隐患,第一发现人应立即通过广播、电话或呼喊等方式报警,宿舍管理员应先疏散学生,拨打119报警电话,再视火情灭火。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
第十九条 加强住宿生防火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加强对火灾规律及其危害的认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常识的了解,提高住宿生防火意识。
第四章 宿舍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备由总务处负责安装、修理,学生不得私自对水电设备进行修理、改动。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禁止使用电加热设备。严禁私自架接电线、改装电路、安装插座、灯头等。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等电器。严禁使用学校规定的照明灯具以外的一切用电器具。
第二十三条 电路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或总务处,学生不得私自拆修。
第二十四条 宿舍管理处要加强用电检查,及时报修,防止水电浪费。学生应做到节约用电,人走断电。
第五章 人员出入与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未经批准,非本宿舍区学生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家长、外来人员须经核实登记并由相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除学生父母外,一律不准在宿舍内接待外来客人。
第二十七条 上课、自习期间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一律不准私自留在宿舍里。学生需进入宿舍的,须持班主任开具的请假证明,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八条 白天学生上课期间,宿舍管理员应对宿舍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男女生不准串访宿舍,任何学生不准将外人留在宿舍内住宿。
第三十条 非本宿舍楼学生或外来人员(包括亲属)未经宿管科同意,不准进入宿舍楼,严禁在宿舍内留宿。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家长不得进入宿舍,宿舍管理员要做好家长的解释工作。要对学生进行防范意识教育,每次大休或节假日返校时,提醒学生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爱护宿舍设施设备,遵守定位住宿。对不按定位,随意调床、搬迁、拆动生活用具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取消住宿资格。
第三十三条 每个宿舍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和房间安全值日生制度。寝室长负责安排房间值日,组织房间内务卫生清理,负责督导检查内务、卫生、纪律等。值日生必须按时关锁门窗,保管好钥匙。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熄灯,遵守宿舍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他人休息。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讲话,不准在宿舍里打牌、下棋。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午休和晚休空铺抽查制度。规定休息时间发现人员未及时归寝的,寝室长须立即向宿舍管理员报告(请假的需核实)。宿舍管理员空铺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通过微信群或电话联系班主任、年级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严禁传播、复制、观看不良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进入学生宿舍。严禁携带和藏匿刀、剪刀、木棍、铁棒等危险工具到宿舍。宿舍管理员要经常检查,发现违规违禁物品立即没收并上报学校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外燃烧纸物,严禁学生将火柴、打火机、蜡烛、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和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宿舍。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性活动,禁止外来人员到学生宿舍推销产品或买卖物品。
第四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严禁爬门窗、扒护栏。不得在宿舍区打球。
第四十一条 晚间如遇同学生病,本宿舍同学要互帮互爱,并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病情较重者,由宿舍管理员或老师陪同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存入银行或随身携带。发现被盗时,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班主任及宿舍管理员处理。
第七章 宿舍卫生与环境管理
第四十三条 必须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各宿舍每天安排值日生负责打扫房间及门前。严禁向楼下、窗外抛掷杂物;严禁污损墙壁及乱涂乱钉;严禁在厕所内丢杂物、硬纸堵塞厕所、水管等。
第四十四条 宿舍内务整洁做到:被子叠放统一格式,鞋履摆放整齐,天花板地面保持干净,并注意保洁。
第四十五条 室内布置要整洁大方,禁止乱贴、乱画、乱钉、乱挂。
第四十六条 禁止回宿舍用餐。不准从宿舍内向外倒水和弃置杂物、脏物。保持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畅通,禁止在通道上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自行车。
第八章 宿舍公物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凡损坏公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的公共财产由总务处负责配备和管理。不准私自移动、调换、搬出宿舍。不准私自调换、安装门锁,不准私拆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公物损坏及时到宿舍管理处报修。
第四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内任意增添家具和其它生活附加设施。
第五十条 内宿生在放假离校时,要关好门窗、电灯等。如因粗心大意而导致公共财产受损毁,由该宿舍集体赔偿。
第五十一条 宿舍内公用物品由寝室长负责管理。如有人为损坏,由寝室长协助查明并按规定赔偿;如无法查明损坏者,由该宿舍集体赔偿。
第九章 安全隐患排查
第五十二条 常态化开展宿舍安全拉网式排查,提高风险识别力和警觉性,聚焦用电线路、消防通道、门窗和床具等关键部位,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坚决做到“小问题不过夜,大问题不过周”。
第五十三条 每天宿舍管理员对宿舍的门窗、水电、床铺、消防器材、安全通道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汇报,及时解决,不留安全隐患。
第五十四条 定期对宿舍的房舍、设施安全以及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宿舍要装备应急灯,以备停电时使用。
第五十五条 班主任、有关科室和学校定期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每周定期检查评比。每月开展“文明宿舍”评选,树立标杆示范。
第五十六条 加强群防群治,发现有偷盗、勒索、抢劫等行为要勇于制止、及时报告。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学生有义务报告宿舍管理员或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章 学生退宿管理
第五十七条 住宿学生退学、转走读、开除等需退宿的,由年级级部出具退宿证明,会同宿舍管理员查验宿舍内公物、设施,回收床位卡。公物、设施等若有损坏,待按价赔偿后,方能办理退宿手续离校。
第十一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制定宿舍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地震、学生伤害事故、突发疾病、暴力侵害、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和责任人员。
第五十九条 宿舍突发事件处置流程:
(一)宿舍管理员为第一响应人,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同时迅速通知值班领导、班主任和学校安保部门。
(二)如发生火灾,宿舍管理员应先疏散学生,拨打119报警电话,再视火情灭火。若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应组织学生按照既定疏散路线有序撤离至安全地带。
(三)如发现宿舍安全险情隐患,应立即疏散该区域学生,设置警戒线,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四)如有学生受伤或突发疾病,应立即联系校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病情较重者,由宿舍管理员或老师陪同迅速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学生家长。
(五)如遇突然停水、停电,宿舍管理员应及时安抚学生情绪,学生不得起哄、吹口哨、大声怪叫等。若遇停电时,宿舍管理员必须在楼梯处用手电照明,维持秩序。
(六)宿舍管理员事后应及时写出事件情况书面报告并上交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情况了解和性质认定。
第六十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宿舍消防疏散演练和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十一条 建立应急联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响应突发事件。寝室长每日记录异常情况,班主任24小时内介入处理。发现未归学生由安全员(寝室长)立即填写检查表上报,保障全员安全。
第十二章 学生行为规范与安全文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统一作息时间,按时起床、熄灯、就寝。午休和熄灯后不准讲话和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
第六十三条 在宿舍内要讲文明礼貌,杜绝讲脏话和不文明的举止。同学之间要团结互助、和睦相处。
第六十四条 宿舍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嬉戏、乱串房间等。
第六十五条 在紧急集合、学生放学、起床上下课时,宿舍管理员必须在门口、楼梯口维持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学生上下楼梯必须靠右行走,同学之间要礼让,不得拥挤起哄。
第六十六条 如遇紧急危险,相关学生要有秩序地离场,保持道路畅通,不挤压、不堵道、不跳楼,并要迅速报告宿舍管理员。
第六十七条 积极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和谐舍风。定期组织宿舍文化节、安全知识竞赛等主题活动。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宿舍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责任不落实造成宿舍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对宿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上报、整改的;
(三)瞒报、谎报、缓报宿舍安全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的;
(五)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乱接电线、改装电路的;
(六)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的;
(七)留宿外人或私自外宿的;
(八)其他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条 对在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微山县实验中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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