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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实验中学教育集团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6-04-21 08:34 信息来源:微山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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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实验中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章 总则

一条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我校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校园内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突然发生的、可能或已造成师生员工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地震、台风、暴雨(雪)、雷电、冰雹、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校园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安全事故;大型集体活动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学生溺水、触电等安全事故;实验室安全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发生在校园内的集体性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不良反应、生活饮用水污染等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发生在校内或与学校直接相关的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案件、校园欺凌与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非法宗教活动、涉外突发事件等。

第五条 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并产生恶劣影响,需由县委、县政府、县教体局和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处理。

(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危害,需由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参与处理。

(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由学校处置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四)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由学校处置。

第六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始终把师生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当抢救生命和抢救财产发生冲突时,把抢救生命放在首位。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机制,强化信息收集和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发生突发事件后,必须作出“第一反应”,第一时间报告教育主管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全力控制局面。

(五)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依据法律法规,依靠科学手段和专业力量,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校长(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分管后勤副校长

成 员政教处主任、教务处主任、总务处主任、办公室、安保科科长、各年级主任、校医、食品安全员、宿舍管理员代表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对重大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协调解决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根据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四)督促各有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检查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五)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汇报,请求指示和支援;

(六)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工作。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七个应急工作小组。

(一)应急办公室

应急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安全办),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研究政策和措施,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制定和协调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措施;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全面了解掌握事态发展的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疏散引导组

组长分管安全副校长

成员政教处全体人员、各年级主任、各班班主任、体育教师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师生快速、安全、有序疏散;合理划定疏散路线和应急避险场所;做好特殊学生的疏散安置工作;妥善安置受伤师生。

(三)应急救援组

组长安保科科长

成员安保人员、校医、体育教师、后勤人员

主要职责组织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第一时间组织实施自救互救,抢救遇险师生;对受伤师生进行初步急救;组织护送伤患人员入院就医;随时掌握伤患人员治疗情况;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四)通讯联络组

组长办公室主任

成员办公室工作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对内对外的通讯联络;收集信息,起草事件报告;负责向上级报告和续报情况;做好新闻单位的接待、采访工作;负责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后勤保障组

组长总务处主任

成员总务处工作人员、财务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调配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支出提出预算方案;负责救援车辆的调度工作;妥善安排学生生活保障等工作;协助开展伤员救治和次生灾害处置工作。

(六)事故调查处理组

组长分管安全副校长

成员政教处主任、教务处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

主要职责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查清事故责任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七)善后工作组

组长分管德育副校长

成员政教处主任、各年级主任、相关班主任

主要职责妥善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做好伤亡学生家长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慰问和思想工作;协调处理保险理赔等事宜。

(八)信息宣传组

组长办公室主任

成员宣传干事、信息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文件、材料的审核和印发;收集、报告及发布各类相关信息;建立信息网络体系;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第九条 监测预警

(一)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行实时监测,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二)学校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三)建立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实行动态清零。

第十条 信息报告

(一)建立健全校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校长报告,并迅速报告县教育主管部门,随时与上级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二)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三)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件发展趋势等。

(四)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突发紧急情况应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五)校园突发事件知情者有义务在知情后的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小组或相关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任何人都有权向学校领导小组直至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不处置突发事件的失职行为。

第四章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一)地震发生时,正在上课的师生应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就近躲到课桌下或墙角处,用书包或书本保护头部;待主震结束后,在教师指挥下按预定疏散路线迅速、有序地撤离到操场等安全地带。

(二)地震发生后,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到位,统一指挥疏散和救援工作。

(三)立即停止一切教学活动,全力组织人员疏散,清点人数,确保不漏一人。

(四)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地震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五)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重伤人员及时送医。

(六)保护重要设施设备,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七)做好师生安置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八)震情稳定后,对校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评估,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教学。

第十二条 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置

(一)接到暴雨、台风等灾害天气预警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根据天气情况和上级指示,决定是否停课或调整作息时间。

(三)提前检查校舍建筑设施、排水系统、用电线路等,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四)在灾害天气来临前,做好师生疏散安排,必要时组织师生安全转移。

(五)灾害天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

(六)灾害过后,对校舍和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三条 其他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一)遇雷电、冰雹、暴雪等恶劣天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停止教学活动,妥善安排师生。

(二)加强对校舍、场地、围墙、树木等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早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努力减小自然灾害事故的损失。

第五章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一)发生火情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通过广播、呼喊等方式向全校师生报警。

(二)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

(三)灭火行动组负责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

(四)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师生沿疏散通道撤离至安全地带,清点人数,确保全部撤离。

(五)消防队到达后,及时报告情况,配合消防队伍开展灭火抢险工作。

(六)设置警戒线,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七)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原因调查。

(八)做好善后处理、师生安置和受损设施修复工作。

第十五条 拥挤踩踏事故应急处置

(一)一旦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现场教师应立即组织疏导,制止拥挤,防止事态扩大。

(二)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指挥疏散和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组迅速开展现场救护工作,对受伤师生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初步急救。

(四)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将重伤师生送医救治。

(五)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县教育主管部门。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七)事后全面排查整改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场所的安全隐患,完善疏散设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实验室发生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实验教师应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气源。

(二)组织学生迅速撤离实验室,向安全区域疏散。

(三)根据事故类型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如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土等控制险情。

(四)如有人受伤,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五)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由专业人员处置,不得盲目行动。

(六)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七)保护好现场,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学生溺水事故应急处置

(一)发现学生溺水,第一目击者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0、120报警求救电话,同时报告学校领导。

(二)组织有救援能力的人员实施救援,不具备救援能力的人员不得盲目下水。

(三)溺水学生救上岸后,立即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直至专业医护人员到达。

(四)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县教育主管部门,通知学生家长。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筑物倒塌事故应急处置

(一)发生建筑物倒塌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紧急疏散至安全地带。

(二)迅速拨打119、120报警求救电话,请求专业救援。

(三)应急救援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对被困人员进行搜救。

(四)切断事故区域水、电、气供应,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五)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六)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第六章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

(一)学校建立晨午检制度和因病缺课追踪记录,明确疫情报告人,及时了解学生因病缺课原因。

(二)一旦发现传染病疑似症状或病例异常增多现象,立即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三)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疫情核实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情性质和传播途径。

(四)对确诊患者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师生严禁到校,病愈后须经医疗卫生部门诊断确认后方可返校。

(五)对校园重点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通风换气。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护意识,必要时暂停大型集体活动。

(七)出现暴发疫情的,建立疫情日报制度,将每日新发病人情况、采取的防控措施等报告县教体局和县卫健局。

第二十条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

(一)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第一时间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医护工作者对中毒师生进行抢救,对中毒学生采取催吐等措施协助排出有毒物。

(四)立即停止供餐,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

(五)组织专人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六)搜集可疑食品和患者排泄物以备化验,整理原始材料和相关证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七)通知中毒学生家长,做好家长安抚工作。

(八)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对食堂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和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供餐。

第二十一条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

(一)发现多名师生出现类似不明原因疾病症状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和校医。

(二)校医进行初步诊断和处置,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三)及时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四)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因排查。

(五)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意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七章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校园暴力侵害事件应急处置

(一)发生校园暴力侵害事件,第一目击者应立即按一键报警按钮或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以最有效的方式(广播、铃声等)预警全校师生。

(三)正在组织室内教育教学活动的,任课教师要立即组织关锁门窗,安抚学生保持镇静。

(四)校内安保人员听到预警后,立即携带防卫器械赶赴现场,在公安部门赶到之前,尽力制止犯罪行为,与歹徒周旋,保护师生安全。

(五)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全力保护好在现场或附近的其他学生,迅速疏散至安全区域。

(六)立即报告校长和教育主管部门。

(七)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八)做好受伤师生的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

(一)一旦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在场人员(包括教师、保安、学生)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二)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校长。

(三)对受欺凌学生进行保护和心理疏导,对欺凌者进行批评教育。

(四)通知相关学生家长,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五)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经过。

(六)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校规校纪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七)将处置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八)做好舆论引导和信息管控工作。

第二十四条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

(一)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与相关人员沟通,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

(三)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将师生心理疏导纳入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中。

(四)必要时请求公安部门协助维持秩序。

(五)做好信息收集和舆情监测,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防止谣言传播。

(六)事件平息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队伍保障

(一)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义务消防队、义务抢险队等,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明确各应急工作小组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加强与公安、消防、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动机制。

第二十六条 物资保障

(一)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包括灭火器材、急救药品、应急照明设备、防护用品、通讯设备等。

(二)在学校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三)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应急物资,确保完好有效。

(四)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台账,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

(一)将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优先保障应急物资采购和应急演练所需经费。

(二)保障应急培训、演练、宣传等专项经费。

(三)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紧急支出,建立应急资金快速审批通道。

第二十八条 通讯保障

(一)建立健全应急通讯网络,确保领导小组及各工作小组成员通讯畅通。

(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

(三)建立校园广播、微信群、短信平台等多种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应急信息及时传达。

第二十九条 场所保障

(一)合理划定学校及周边应急疏散场地(避险场所)、疏散通道,设立应急疏散指示标牌。

(二)应急疏散场所应通风通畅,相对宽阔,远离高大建(构)筑物,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地段。

(三)应急疏散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四)各类功能室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第九章 应急演练与培训

第三十条 应急演练

(一)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或专项应急演练。

(二)演练应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明确演练主题、目的、时间、地点、人员分工、疏散路线、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演练应立足于模拟紧急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情景,着眼于提高学校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师生的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四)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完善应急预案。

(五)应急疏散演练应明确时间目标,原则上中学生2分钟以内完成疏散。

第三十一条 应急培训

(一)学校应当每年对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知识培训。新教职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应急培训。

(二)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内容、各岗位应急职责、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通过主题班会、专题讲座、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第十章 善后处置与恢复重建

第三十二条 善后处置

(一)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学校应及时开展善后工作,安抚师生情绪,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抚恤工作。

(二)对突发事件中受伤的师生,学校应继续关注其治疗和康复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积极协调保险理赔工作,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四)做好心理疏导工作,为受影响师生提供心理援助。

(五)及时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三条 调查评估

(一)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学校应组织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经过和处置情况。

(二)总结经验教训,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的效果,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处置不力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恢复重建

(一)对突发事件中受损的校舍、设施设备,及时进行修复或重建。

(二)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提高校舍和设施的防灾抗灾能力。

(三)恢复重建完成后,经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本预案由微山县实验中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三)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六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如本预案与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