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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实验中学学生管理制度(草案)

发布日期:2026-04-22 15:11 信息来源: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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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并经梁山县实验中学第十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次会议和梁山县实验中学第2025届家委会1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9月1日施行。

第一章  学习纪律

第一条  禁止学生带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进入学校。

第二条  学生必须准时上下课(以铃声为准)禁止无故迟到或早退如因特殊原因迟到需取得上课老师同意后方可就坐听课。

第三条  上下课要注意文明礼仪;迟到要报告发问要举手不随意离开教室回答问题要用普通话。

第四条  上课前学生应准备好上课所需的用品就坐静候。

第五条  上课时学生要衣着整齐脱帽专心听讲认真记笔记禁止随意交谈或阅读与上课无关的报刊书籍。

第六条  上课精神要饱满认真听讲、思考或练习不讲小话不做小动作。

第七条  坐姿要端正听讲时手放在膝上或桌上眼睛与课本保持约33厘米(一尺)的距离胸部与课桌保持一手掌的距离。

第八条  教师提问学生时学生必须起立回答;学生提问问题应举手示意经老师同意后起立发问。

第九条  早读或自习课不得随意走出教室或请假不得在教室内随意来回走动或站立、拖桌、拉凳;不得自习时间做与学习无关的事、自习室内保持安静(讨论问题要轻声)。

第十条  课间休息不得在教室走道上戏耍、打球、跑跳、追逐打闹、翻爬栏杆等。

第十一条  在教学楼内应保持肃静禁止吸烟、吃零食不得在走廊和教室内高声喧哗以及做有碍学习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违禁物品

第十二条  严禁携带香烟、电子烟、火机、火柴(按吸烟对待)、手机、游戏机、MP3、MP4、管制物品(如:易燃物、易爆物、仿真枪、刀、仿真刀、棍、弹弓等)进校。违反本条规定当场没收所携带的违禁物品、给予相应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况依据《惩戒规则》对其做出停课反思的决定。

第十三条  严禁在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存放、租用手机等违禁物品。

第十四条  严禁带口香糖、有色饮料、瓜子等零食或豆浆、奶茶、夹饼等食物进入校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气球、蛋糕、彩喷等物品。

第三章  行为习惯

第十五条  应当按学校要求统一穿校服,非特殊原因禁止戴帽子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禁止在学校周边吸烟、喝酒、穿奇装异服。

第十七条  禁止购买摊点零食、严禁自行车乱停乱放包括越线停放、严禁骑电动自行车上学或在学校门口骑行。

第十八条  禁止留长发、怪发、染发、染指甲、穿拖鞋、穿高跟、佩戴首饰、纹身。 

第十九条  乘坐公交车时举止要文明不要大声喧哗、打闹应当主动给孕妇、老人(60岁以上)、老师、抱小孩(婴幼儿)的人让座。

第二十条  养成良好学习、卫生习惯教室内外卫生应在早、午、晚自习上课前打扫完成;放学30分钟后未经批准不得在学校滞留。

第四章  思想品德

第二十一条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不得在公共场所做出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不得对学生有性骚扰、性侵害行为。

第二十二条  提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做好人好事。

第五章  物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课桌、地板、墙壁上乱写、乱划、乱刻、乱挖。

第二十四条  禁止私自挪动、破坏消防设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破坏考勤、测温设备、热水器、门窗玻璃或其他财产。

第六章  环境秩序

第二十六条  教室内必须保持整齐洁净不得随意在桌上涂写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上课前及时擦净黑板。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从楼上向下泼水、吐痰、扔杂物(如废纸、纸制物、瓶、球、粉笔、砖块等)。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校内乱丢垃圾、乱扔石块。

第二十九条  禁止翻越围墙(栅栏)、爬树折枝、进入花园、不得坐压乒乓球台。

第七章  餐厅宿舍

第三十条  进入餐厅后应当服从教师管理不得顶撞老师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就餐时按桌号就餐。

第三十二条  餐时肃静、不闲谈餐后餐具归放到位。

第三十三条  午休进入宿舍不说话、不串访。

第八章  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升旗仪式或其它集体活动中行动要迅速、队形要整齐、不交头接耳。

第三十五条  凡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任务和各类竞赛活动(如宣传栏、黑板报、扫墓、看电影、信息统计、会议室打扫等其它工作)应按时并高效完成。

第三十六条  做眼睛保健操时动作要领要规范。

第三十七条  升旗仪式要求

(一)穿戴整齐仪态端庄严肃认真。

(二)队形整齐步伐有力。

(三)国旗下讲话语句通畅抑扬顿挫无口误。

(四)速度适中时间准确升旗到位系绳牢固。
(五)提前10分钟到操场做好准备。

第九章  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不得在网上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老师或学生;禁止校园欺凌、殴打他人或向他人勒索财物。

第三十九条  不得以帮助他人(含亲属或亲戚)解决矛盾为由私自进入他班教室或威胁他人。

第四十条  严禁考试作弊。 

第十章  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处分原则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证

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纪行为与处分标准
学生的违纪行为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违纪

行为、较重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般违纪行为(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考勤类:每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或无故旷课达5节。

2. 学习秩序类:违反课堂、自习纪律(如喧哗、随意走动、做小动作)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一学期内累计达5次。

3. 行为习惯类:违反仪容仪表规定(第十八条)、校园环境卫生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等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一学期内累计达5次。

4.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显著后果的。

(二)较重违纪行为(可给予记过处分)

1. 考试作弊一学期内达2科次。

2. 无故旷课每月达10节以上。

3. 校园内不服从教师管理有顶撞、辱骂教师行为但未造成恶劣影响。

4. 故意损坏公物损失价值不足500元。

5. 有校园欺凌行为情节较轻未对他人造成明显身心伤害。

6. 再次违反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经警告处分后仍无改正。

(三)严重违纪行为(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2.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

3. 多次顶撞、辱骂或威胁教师严重破坏教学秩序。

4. 组织或参与打架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后果。

5. 盗窃、勒索、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价值达500元(含)以上。

6. 实施校园欺凌(含网络欺凌)情节严重对他人身心造成明显伤害。

7. 携带或使用违禁物品(第十二条)情节严重(如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

8. 有吸烟、饮酒、赌博等严重不良行为。

9.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10. 其他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处分权限与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组审议决定报政教处备案。
(二)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政教处审议提出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及监护人。
(四)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或其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五)处分决定及申诉结果应记入学生个人成长诚信档案。档案的保存、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处分撤销
受处分的学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可在受处分后

经过一段时间考察(警告、严重警告至少3个月记过、记大

过至少6个月)由本人申请经年级组评议、政教处审核

校长批准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后其处分记录将从学

生个人成长档案中封存不再纳入任何评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具体组成办法与工作规程另行制定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