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兖矿第一小学财务支出制度
一、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学校预算领导小组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根据学校实际,研究、确定预算数,年初由财务人员根据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性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二、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支,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以“白条”以及不规范票据充抵支出。
三、对发生的未结算款项要按月清理,及时报销入账,严禁账外负债,更不得举债发展,杜绝新债务发生。各项专项资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按资金用途专款专用。
四、严格保证学校教师培训费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8%。除邹城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公用经费总额的3%以外,其余部分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五、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对于大额资金(5000元以上)的使用,须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决策,严禁超规模、超计划支出。
六、加强支出票据审核。一要票据规范,二要内容清楚,三要要素齐全,四要审批手续齐全,五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不规范票据作为支付凭证入账。
七、学校资金不得借给个人、其他单位使用,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不得擅自向个人或单位担保借款、向银行贷款。 八、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严禁滥发奖金、福利、补贴、实物,杜绝铺张浪费。 九、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开支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公务费的2%,不得变相将业务招待费列入其他费用支出。
十、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基建、维修、图书仪器、电教设备、办公用品等,要实行政府集中统一采购,不经市公管办同意和备案,不得自行采购。凡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市公管办开出的政府采购付款通知单,一律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十一、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前提下,经教育财务集中管理核算中心核实资金情况后,3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不含)基建项目由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三万元至五万元以下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申请审批表》,报市教育局,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实施;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学校写出财政投资评审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投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造价5-50万元的建筑工程,经市公管办备案后自行招标,评审造价50万以上的建筑工程由市公管办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报市审计局备案后送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但审计结果必须报审计局复核、备案;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市审计局审计,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一律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十二、学校报账员等财务人员, 依行使财务管理和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有权提出意见、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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