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安全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三条 教学安全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安全优先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涵盖课堂教学、实训教学、体育教学、课外活动等各类教育教学环节。
第二章 教学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教学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教学安全工作的规划、部署和督导。
第六条 分管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教学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组织召开教学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教学安全工作;
(二)督促落实教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三)组织开展教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指导处理教学安全突发事件。
第七条 教务科是教学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教学安全纳入教学管理全过程;
(二)制定和修订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教学安全培训和检查;
(四)建立教学安全档案,做好相关记录;
(五)协调处理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问题。
第八条 各专业部负责本部门教学安全工作的具体落实,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召开教学安全工作会议;
(三)组织教师学习教学安全知识,落实安全要求;
(四)对本部门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第九条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守教学时间,课前做到候课制,课中做到守岗制,课尾做到守时制;
(二)上课前认真清点学生人数,对无故缺勤学生及时了解原因,与班主任取得联系;
(三)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细心观察、了解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防止学生之间发生口角、打架等安全事故;
(四)不得中途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将学生驱赶出教室,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离开校园;
(五)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及时通知班主任或学生家长,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班主任负责本班级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提醒;
(二)掌握班级学生出勤情况,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
(三)协助任课教师处理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
(四)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疏导并报告。
第十一条 实训室管理员负责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日巡查实训室,记录设备状态及安全隐患;
(二)管理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品、化学品、高压气瓶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三)做好实训设备维护保养,设备有故障及时报修,不得带病使用设备;
(四)保持实训室整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三章 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关心爱护学生,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维护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各学科在教学中要渗透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教务科的课务分工上好每一节课。任课教师因病、因事、出差等合理调课的(以行政人事请假手续为准),视授课者为直接责任人。未经同意私自调课的,学校仍视当班者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安全要求:
(一)教师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得离开教室,维持好课堂秩序;
(二)教师教育学生要讲究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侮辱谩骂讽刺挖苦学生;
(三)对学生表现异常或有严重心理障碍的,要善于疏导和安抚;
(四)使用教学仪器设备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五)体育课要根据学生心理、生理特点,遵循体育运动规律,科学组织教学,合理安排运动量;
第十六条 上课期间,学生离开课堂必须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学生因事因病请假需具备请假手续。发现学生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事故,要立即与班主任、校医务室联系,及时通知家长,不得拖延。
第十七条 在专用教室(功能室)或室外上课的,任课教师应组织学生整队前往,确保途中安全。教师不得将学生独自留在教室内。
第四章 实训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训教学是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训安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训教师及兼管实训室的人员全面负责本室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课前准备:
(一)实训课教师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将“企业管理”的理念纳入实训课堂管理之中;
(二)教师须严格按教学要求做好实训准备,对所用设备、工具、药品、器材在课前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有效,不得让过期变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进入课堂;
(三)教师提前到岗,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如机床润滑、电路接地、气瓶压力等),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四)教师须提前准备好安全防护设施(如灭火器、急救箱、防护眼镜、绝缘手套等)。
第二十条 课中管理:
(一)上实训课前,教师须进行课前安全教育,讲清实训内容、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对重要操作进行必要的示范和演示;
(二)教师须督促检查学生的着装及仪容仪表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不允许学生赤脚、穿拖鞋、高跟鞋、短裤和背心进入实训室;
(三)学生进入实训室须整队集合,服从教师安排,熟记实训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在实训过程中,教师须全程在场指导和监控,加强巡视检查,及时纠正违规操作,确保学生安全;
(五)分组操作时,可设置安全监督员,确保设备“一人一机”操作;
(六)严禁学生戴手套操作旋转设备(如钻床、车床),长发须盘起并佩戴工作帽;
(七)电气类实训须关闭电源后方可进行线路连接或检修;
(八)若发现异常或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对违反操作规程者,实训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训。
第二十一条 课后要求:
(一)实训结束后,切断设备电源、气源,清理实训场地,工具归位;
(二)做好实训室使用情况登记,记录设备使用情况及异常问题;
(三)剩余器材药品及时归还,严防学生将实训物品带出实验室;
(四)认真填写实训室使用记录表。
第二十二条 危险源管理:
(一)机械类安全:设备须设置急停按钮,张贴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定期检查刀具、夹具的固定情况,防止高速运转时脱落。
(二)化学类安全:化学品分类存放,张贴安全标识,配备通风橱及洗眼器;实验后废液按环保要求处理,禁止直接倒入下水道。
(三)电气类安全:禁止私拉电线,所有线路须穿管保护,设备接地电阻定期检测;高压设备操作须两人在场,佩戴绝缘工具。
第二十三条 实训室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放在显眼位置,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严禁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或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和安全用电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体育教学及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体育课教学安全管理:
(一)体育教师应树立“安全强身”思想,上好每一节体育课,尽可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体育设备应进行常年安全检查,体育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运动锻炼的安全教育,并宣讲安全须知;
(三)各运动场所须设置相关锻炼须知和警示标语;
(四)体育教师应根据课程内容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体育课教学中要根据学生心理、生理特点,遵循体育运动规律,科学组织教学,合理安排运动量,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六)教师不得让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或体质虚弱的学生参加剧烈体育活动,在活动中要时刻关注学生的身体状况;
(七)上下课前要认真清点人数,分组要确立各组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课外活动安全管理:
(一)班主任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及活动安排,组织班级学生按时参与课外群体体育活动或兴趣特长选修课活动;
(二)教务科应于学期初做好群体体育活动内容及场地安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活动;
(三)课外活动时,班主任和体育教师应到场负责学生组织工作,班主任要提前做好学生安全教育,体育教师负责技术指导,维护活动秩序;
(四)社团活动由各社团辅导教师负责,活动要有计划、有目的、有成效,辅导教师应及时做好学生考勤。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须经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体系,保证安全教育课时,每学年开展学生安全素养测评,纳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防溺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等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四)实训操作安全教育;
(五)心理健康教育;
(六)防欺凌、防暴力安全教育;
(七)防震、防踩踏等自然灾害防范教育;
(八)紧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持续推进“1530”安全教育,即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每月和每个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教育。
第三十条 教师安全培训:
(一)定期组织全体教师开展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培训;
(二)实训教师须接受专业安全操作培训,熟练掌握所任课程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新入职教师须接受岗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逃生自救技能。
第七章 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学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部应建立教学设施设备台账,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教学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场所须保持安全通道畅通,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设施,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应急联系电话。
第三十五条 电教设备、实训设备等须由专人管理,操作规范,定期维护保养。对特种设备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第三十六条 教学场所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和通风换气,防止传染病传播。
第八章 教学安全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并定期修订各类教学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教学安全事故处置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教师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
(二)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通知班主任、校医务室;
(三)根据伤情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四)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处置;
(五)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到30分钟内电话口头报告,2小时内简要书面报告;
(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场所须配备必要的急救用品,并定期检查补充。实训室须在明显位置张贴急救电话、逃生路线图。
第四十条 发生教学安全事故后,相关教师和部门须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归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教学安全事件分析制度,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九章 教学安全检查与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学安全检查制度:
(一)日检查:各实训室管理员、教师每天对教学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二)周检查:各专业部每周组织一次教学安全检查;
(三)月检查:安全科每月组织一次全校教学安全专项检查;
(四)学期检查:学校每学期组织两次全面教学安全大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教学场所建筑及设施安全状况;
(二)教学仪器设备运行状态及维护保养情况;
(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配备和完好情况;
(四)安全通道及疏散设施通畅情况;
(五)危险品及化学品管理情况;
(六)用电安全情况;
(七)教师课堂教学安全落实情况;
(八)实训操作安全规范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安全工作纳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与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和绩效奖励挂钩。
第四十六条 对在教学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学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教学安全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条 学校各专业部应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教学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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