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第一实验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始建于1976年,秉承“修身治教,立德树人”的办学思想和“崇德尚文”的办学理念,发扬“传承经典、创新未来”的办学精神,秉持“轻负高效,品质教育,习惯养成,特长彰显”的办学特色,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少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梁山县第一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一实小校区)全体在校学生,涵盖学生奖惩、学籍管理、资助管理及活动组织等方面。
二、学生奖惩制度
(一)总则
第四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关注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均衡发展,对学生的奖励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立足发挥奖励手段对学生的激励作用和示范作用;对学生的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二)奖励细则
第五条 奖励类别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奖励类别包括:
1. “三好学生” :对品学兼优、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的学生,经评选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
评选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祖国,有立志成才、报效祖国的远大理想;
(2)热爱班集体,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学校活动,集体荣誉感强;
(3)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善于思考,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4)乐于助人,品德优良,有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和劳动意识;
(5)努力锻炼身体,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体育成绩。
2. “优秀班干部” :对热心班级工作、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班干部”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
评选条件:
(1)协助老师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在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组织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班级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3)学习刻苦认真,各科学习成绩优良,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阳光少年”系列 :对在习惯养成、体育健体、阅读素养、书写能力、才艺特长、学习优秀、科技探究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经评选授予相应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
“厚德善学少年” :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善于思考,兴趣爱好广泛,在学习活动中成绩突出;
“厚德健体少年” :积极参加晨跑和大课间活动,课余合理安排运动,掌握一项体育技能,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
“厚德乐群少年” :乐于助人,品德优良,有爱心,在学校、家庭、社会日常表现好;
“厚德善艺少年” :认真上好音乐、美术课,至少有一项艺术技能。
4. “文明学生” :通过全校“文明学生”评选活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生评价激励机制,培养习惯,树立典型,努力构建文明校园、书香校园、和谐校园。
第六条 奖励方式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嘉奖、发给奖状、证书、奖品等。
第七条 评选程序
各级奖励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班级推荐、年级初审、学校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
(三)处罚细则
第八条 处罚原则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违纪学生的处罚遵循以下原则:
1. 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2. 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 建立严格的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议决定、通知家长等环节,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处罚类别与适用
凡违反《小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处分等级依次为:
1. 批评教育:发现学生不尊重师长、不遵守校规校纪,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班主任对有明显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记录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并记录学生的改正情况。
2. 警告:受批评教育一学期累计超过10次以上仍无收效者;严重违纪、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经教育帮助无悔改者;严重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警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确认,报少先队大队部备案,并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学籍表。
3. 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违反校纪校规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4. 记过:严重警告后仍无悔改表现者;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者。
5. 留校察看:记过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违纪者。
第十条 处罚程序
1. 对学生进行处分,必须由班主任、年级组共同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
2. 经学校德育处(少先队大队部)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3. 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 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5. 处分决定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处分撤销
学生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进步明显的,可申请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程序如下: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 班主任、年级组签署意见;
3. 经原处分批准机构审议同意后予以撤销;
4. 撤销处分后,原处分记录可不再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诉与复核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德育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三、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十三条 为规范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等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学籍管理以数字化管理方式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传统媒介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及时办理各项学籍业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学籍建立
第十六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3. 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4.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
5.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 享受资助信息。
(三)学籍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 梁山县第一实验小学在学籍管理上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一人一籍、人走籍走”,确保学籍管理与学生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九条 学籍信息变更、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并在学籍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四)转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转学理由;
2. 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转学证明;
3. 家长持转学证明到接收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4. 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入手续后,原学校注销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也不得接收未经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五)休学与复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学生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3.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学校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
(六)毕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小学毕业证书。
(七)学籍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学籍信息安全管理,学籍信息仅供教育教学管理使用,不得泄露、滥用。学籍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学籍档案,防止损毁、丢失。
四、学生资助政策
(一)总则
第二十六条 为落实各级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贫困而失学,根据《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校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三)资助项目与标准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营养改善计划
1. 补助对象:本教育集团在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低保家庭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困难学生发放比例不少于15%。
2. 补助标准: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每人每年3650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学生每人每年600元。
3. 资金来源: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低保家庭学生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拨付;其他家庭困难学生所需资金由上级与县级按70:30比例分担。
4. 资金发放:为每位受资助学生办理银行卡,每年秋季申报、核定,分春秋两季发放。
(四)认定依据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 认定依据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 家庭经济因素: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
2. 特殊群体因素: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3.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
4. 突发状况因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5. 学生消费因素: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
第三十二条 认定程序
1. 学生申请:学生或家长选择是否需要资助,需要资助者详细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诚信承诺书。
2. 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对象及其直系亲属不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3. 学校审核:年级认定小组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 公示上报:认定结果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保护学生隐私。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优先认定原则
家庭贫困学生的认定要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核实后优先纳入救助群体,然后一般困难家庭学生排队,按比例公示、上报。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资助资金到位后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延误、滞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要求为每个受助学生建立救助档案,档案整理齐全、规范。
第三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假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诚信教育与感恩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资助工作与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相结合,激励家庭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培养其助人为乐、回报社会的良好品德。
五、学生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第三十八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以促进学生和谐发展为目标,强化学校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坚定不移地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校强化教育主阵地作用,推动思政课改革创新,将红色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题融入教育活动,引导学生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
(二)德育活动方案
第四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1. 升旗仪式教育: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开展国旗下的讲话,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2. “红领巾心向党”系列活动:开展“党的故事我来说”“我向党旗敬个礼”等教育活动,引导学生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
3. 重大节日纪念活动:结合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开展爱国主义主题教育活动,如“向祖国致敬”手抄报、朗诵比赛等。
第四十一条 文明礼仪教育活动
1. “开学第一课·文明伴我行” :学期初组织学生学习《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明确校园行为准则。
2. “文明礼仪月”活动:通过主题班会、校园广播宣传文明礼仪规范,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3. “学雷锋,从小事做起”系列活动:发现身边的好人好事、高尚品德和奋斗精神,对特定人物和具体事件进行宣传报道,增加德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二条 传统文化教育活动
1. 经典诵读活动:低年级以《弟子规》《论语》晨读为基础,高年级深化诗词鉴赏与经典解读,开展《论语》经典诵读活动。
2. “恭行拜师礼”敬师礼活动:通过传统礼仪表达尊师重道精神,强化文化认同,增强师生间的情感纽带。
3. 传统节日庆典:开展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庆典活动。
4. 非遗进校园:常态化开展剪纸、戏曲、拓印画等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
5. 特色社团活动:根据学生兴趣爱好开设书法、绘画、京剧、武术、剪纸等特色校本课程。
第四十三条 研学实践活动
1. 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活动,深化文化理解。
2. 结合校外实践基地开展线上线下联动活动,共建和谐教育生态。
(三)体育活动方案
第四十四条 阳光体育活动
1. 坚持每天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2. 组织开展体育节、运动会、广播操比赛等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
3. 鼓励学生掌握1—2项体育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
(四)艺术活动方案
第四十五条 艺术教育活动
1. 办好校园文化艺术节,展示学生艺术才华。
2. 开展“厚德善艺少年”评选,鼓励学生发展艺术特长。
3. 组织书法、绘画、合唱、器乐等艺术社团活动。
(五)安全教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 安全教育内容
1. 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
2. 防溺水安全教育:夏季开展防溺水专题教育,严禁学生私自下水游泳。
3. 食品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注意饮食卫生,不购买“三无”食品。
4. 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5. 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六)少先队活动
第四十七条 少先队主题活动
1. 规范少先队入队仪式,开展队前教育。
2. 开展“争做新时代好队员”主题队日活动。
3. 组织红领巾志愿服务、社区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七)家校共育活动
第四十八条 家校共育措施
1. 定期召开家长会,通报学生在校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建议。
2. 建立家校联系机制,通过家访、电话、微信群等方式保持家校沟通。
3. 开展“亲子共读”“亲子实践”等活动,促进亲子关系和谐发展。
六、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学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梁山县第一实验小学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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