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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第一实验小学学生考试制度

发布日期:2026-04-24 17:22 信息来源: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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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行小学一、二年级“乐考”工作的通知》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双减”工作,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充分发挥考试评价的诊断、改进、激励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试是检查巩固阶段性教学成果、激励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提升知识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功能,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梁山县第一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一实小校区)全体在校学生。

 

二、考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教导处负责人、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为成员,全面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考试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 制定学校考试管理制度和年度考试计划;

2. 负责期末考试的命题审核、考场安排、监考人员调配等工作;

3. 监督考试全过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4. 组织阅卷和质量分析,指导教学工作改进;

5. 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保障考试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三、考试类型与考试次数

 

(一)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第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大幅压减考试次数。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三至六年级每学期只组织一次期末考试。

 

第七条 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第八条 学校按计划组织教学,坚决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

 

(二)考试、考查科目

 

第九条 考试科目:三至六年级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条 考查科目:科学、道德与法治、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考查形式可灵活多样,不组织书面统一考试,严格执行等级制评价。

 

四、一、二年级“乐考”制度

 

(一)“乐考”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行小学一、二年级“乐考”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4〕33号)精神,自2024年春季学期期末开始,学校在一、二年级全面取消纸笔考试,实施“乐考”。

 

第十二条 “乐考”通过形式活泼、富有童趣的测评活动实施,既“考”知识、更“考”能力,让学生体验知识的力量、学习的乐趣。测评内容注重基础性和开放性,着眼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强化实践体验。

 

(二)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一、二年级“乐考”考核范围涵盖:语文、数学、道德与法治、体育、美术、音乐等诸学科。

 

(三)“乐考”实施要求

 

第十四条 严格依标测评。 测评基于学生核心素养,坚持教学评一致性,严格依据课程标准中的学段目标和学业质量标准,制定测评目标。学校在充分了解学情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设计测评方案。

 

第十五条 注重任务多元。 同一测评目标可设计多个平行任务供学生自主选择,力求做到共性考查和个性展示相结合。可给学生提供多次测评机会,让所有学生在活动中都能获得成功体验。

 

第十六条 鼓励学科融通。 打破学科界限,由多学科教师共同设计“乐考”活动,实现一个主题活动或多个系列活动对学生多学科关键能力的综合测评。活动设计注重与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相结合,做到“五育并举”。

 

第十七条 创新测评方式。 采取游戏化、情景化、模块化、项目化等形式实施“乐考”,创设闯关式、任务式、探究式等测评活动。测评活动紧密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充分挖掘利用校内外资源,创设沉浸式、互动式、体验式测评场景,采用师对生评价、学生互评等形式组织,可以邀请家长及志愿者参与。

 

第十八条 融入日常教学。 “乐考”理念融入日常教学,在作业设计、随堂检测中普遍运用,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以“乐考”促“乐教”“乐学”。

 

(四)“乐考”评价呈现

 

第十九条 “乐考”实行现场评价、即时反馈,测评结果以等级、通关、荣誉激励等方式呈现,不得使用分数呈现。学校采用星级评价制度,设一至五颗星,教师根据学生实际掌握情况得出相应等级并颁发游园通关卡。

 

(五)“乐考”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高度重视“乐考”评价结果运用,强化测评信息分析,为教师教育教学反思和学生自我评价提供支持。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学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三至六年级考试制度

 

(一)考试形式

 

第二十一条 三至六年级语文、数学、英语学科采用纸笔闭卷考试形式。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多种考试考查方式,如纸笔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成果展示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

 

(二)考试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期末考试由教导处统一组织安排,在考试一周前将考务工作安排通知相关人员。考场安排等组织工作由教导处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 考场安排:教室座位按照单人单座单列,凡与学生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数据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内。每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参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经学校教导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必须于开考前10分钟到岗,其中一名教师到考场检查环境、维持秩序,另一名教师到教导处领取试卷,然后直接到达监考教室。开考前5分钟宣布考试时间并当场拆发试卷,提醒学生将姓名、班级、学号写在试卷指定位置。

 

第二十六条 期末考试时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全校和年级组的巡考,巡考人员全程关心试卷领用及监考职责发挥的规范性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考试时间

 

第二十七条 各学科考试限定用时:语文、数学70分钟,英语40分钟,综合40分钟。具体时间安排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六、考试命题

 

(一)命题原则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进度。

 

第二十九条 切实提高命题质量,试题命制既要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还要注重考查思维过程、创新意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

 

第三十条 试题难度比例:基础题约占60%,中等难度题约占30%,难题不超过10%。试题有适当的区分度,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二)命题方式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试题质量,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等学科的期末考试原则上采用县教研室统一命题的试卷;特殊情况需学校自行命题时,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条 自行命题须建立命题、审题制度,可采取教研组或备课组集体命题等方式。命题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命题任务,并严格校对,无误后将试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交教导处审批印制,并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七、考试纪律

 

(一)学生考场规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每科考试前5分钟进入考场,根据监考教师安排入座。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卷。

 

第三十四条 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时间内学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若有急事需离开时须向监考老师请示,允许后方能离开。

 

第三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等。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条及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三十六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换卷。对于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高年级考生答卷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洁。卷面不清可举手询问,不得私下谈论。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要求放好,不准将试卷带走。

 

(二)监考教师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维护考场秩序,热情关怀学生。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第四十条 监考教师对试卷题目不作任何解释,但对字迹不清的可当众答复。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和谈笑,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准擅离职守。

 

第四十一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学生合理安排时间。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即收卷,认真查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及时送交教导处。

 

八、阅卷与成绩评定

 

(一)阅卷管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由教导处统一装订试卷,装订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将姓名、班级、学号订严,不能漏页、倒页。

 

第四十三条 由教导处组织安排阅卷工作,分年级分学科在阅卷组长的主持下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法合理分工。阅卷过程中要严格参照统一的评分标准批阅学生考卷,防止错批与漏批。判卷过程中要做到标准统一,给分有理,扣分有据。

 

第四十四条 任何教师无权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数。确需更正的,须报请组长批准后,由本项判卷人和组长分别签字才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试卷复查完毕不存在异议后进行拆封,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教师进行成绩录入。

 

(二)成绩评定与等级评价

 

第四十六条 三至六年级期末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各等级对应标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分—89分)、及格(60分—74分)、待及格(60分以下)。

 

第四十七条 考试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

 

第四十八条 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

 

九、学习过程评价

 

第四十九条 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综合考虑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与其他表现,科学全面评价学生。杜绝“一考定成绩”的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

 

第五十条 加强学生学习过程评价,采用课堂观测、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方式开展学生学习情况的即时性评价;通过定期交流、主题演讲、成果展示、学生述评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价。

 

第五十一条 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

 

十、考试结果运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三条 运用考试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帮扶辅导,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考试结果进行整体分析,根据分析对教学质量作出科学判断,针对性地对教师教学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学生考试成绩应及时准确地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十一、综合素质评价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将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与综合素质评价有机结合、统筹开展,评价结果及时录入山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第五十七条 综合素质评价涵盖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实践、成长寄语等模块,全面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发展状况。

 

第五十八条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升学推荐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二、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发布新的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按上级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梁山县第一实验小学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