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龙城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县教体局《泗水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管理体制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财务机构设置
学校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设会计机构负责人(可兼任主管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学校要高度重视财务人员配备工作,严格按照会计岗位配备原则,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岗位确定后,向县教体局备案,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会计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的,需报请县教体局批准后方可更换。
(二)财务人员待遇
落实财务人员工作待遇。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享受单位中层干部待遇,列席本单位党委(支部)、行政相关会议,全程参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决策和管理。要从工作量确认、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方面向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倾斜,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确保财会队伍稳定。
(三)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学校委托经营的食堂要严格执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制度。
四、预算管理
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切实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工作规范编制部门基本预算、专项预算和综合性预算,认真执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标准和要求、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细化预算编制内容。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强化预算约束,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确因政策因素造成支出调整的,按照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对年内难以形成支出或者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县财政或者调整预算。
五、收入管理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六、支出管理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支出预算
加强预算编制信息与预算执行环节的衔接和控制,严格按照批复的科目、项目、金额执行预算,不得随意突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算投资评审和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将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车运行维护费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及资金计划,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且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规范支出
1.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研究报告制度,凡属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程序上会集体研究和决策,并按照要求公开公示。支出要要严格按照预算,量力而行、以收定支,不得产生新的债务。
2.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别是抓好专项资金的整合、分配、使用和监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问题。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实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要将差旅审批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无审批单一律不予报销。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对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4.会议费、培训费标准。按照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办会、组织培训,从严控制会议和培训的数量、时间、规模,实行“一会一结算”“一培训一结算”。费用报销应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参会人员名单、费用原始单据以及批复手续,对未经批准以及超标准、超范围、超预算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公务接待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作为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监督。报销凭证应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6.津贴补贴发放。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津贴补贴或继续发放已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准自行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以公款支付或垫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物业、通讯、取暖等费用。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饷等方式虚报冒领财政资金。
7.国库集中支付。支出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对应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资金,不得自行垫付,规范授权支付管理,严禁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大额提现。严格现金支出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提取,对于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严禁违规套取现金;严禁使用未经批准、已失效账户;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
8.公务卡强制结算。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项目,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转账支付结算外,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特殊事项,经办人需事先征得单位负责人及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强制结算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也要积极通过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切实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特别是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没有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不准报销。
9.支出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批后支出”的管理办法,除正常税、费以外的所有财务开支均实行审批制。
(1)学校大宗开支或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须经校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方可实施;大宗开支或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须书面报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批;大宗开支或单个项目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事项,不能办理支付手续。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报销程序:报销凭证须有经办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经办人在发票的背面签字并写清事由(如需附明细表的,需提供税控系统里面打印的税控清单),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发票的正面右下角签字,分管领导在发票的左下角签字,主要领导在发票的右上角签字。
会议纪要、审批表等作为附件放在报销凭证之后,一并订入凭证内。
(三)财务公开
1.财务公开内容。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代收代办服务项目费用及结算情况、年度预算和决算、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均应及时予以公开(每学期末的1月、7月为集中公示月)。平时需公示的应及时公开,其中,涉及学生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减免政策及投拆举报电话等,公示内容应随着收费变动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2.财务公开形式。根据财务项目的不同和单位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各种收费要在收费公示栏公开,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可采用报告制形式,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开,代收代办服务项目费用及结算情况由相关单位提供明细在班级内及校内外张贴公示。
3.财务公开程序。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公开项目和内容,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签字盖章后予以公布并备案。要及时通过意见箱、公开电话、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公布整改结果。各项财务公开后的相关资料要留档备查。
七、资产管理
中小学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一)资产配置
依法配置资产。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二)资产使用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中小学校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教辅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资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外投资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三)资产处置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负债管理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九、财务监督
(一)财务管理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视财经纪律为高压线,切实强化财务管理领导责任制,重大开支项目应集体研究决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要立足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项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办理财务事项。
(二)财务内控监督。严格执行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管理规定,认真查找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风险点和薄弱点,完善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明确单位各项支出标准和报销流程,全面审核各类财务单据,不合规、超标准、要件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会计信息,加强支出审批和审核控制,科学划分职责权限,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实现财务管理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从管理机制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财务监督检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大对各中小学校长(园长)任中和离任审计,重点抓好对部门预算执行、会计信息质量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主要对上一年度单位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加强对单位主要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提前介入临近离岗干部的审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财务管理是维护单位正常运行的根本,也是广大党员干部廉洁办事的有力保障。学校要成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加强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抓好定期研究、组织协调以及督导检查等各项工作。单位要担负起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切实增强对加强财务管理的政治责任思想认识,充分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财经纪律各项规定,带头执行落实和发挥审核监督职能,确保各项纪律规定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二)强化执行力度。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广泛宣传和深入学习,将《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列入年度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学习,使广大干部、教师牢固树立财经纪律意识,形成遵守和执行财经纪律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对照《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查找问题与不足,及时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到位。要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单位财经活动,依照规定严格程序,杜绝走形式、搞变通,县教体局计划财务审计科要切实发挥监督和把关作用,使财务管理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严肃执纪问责。要严格遵照要求,加强经费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要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执纪问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十二、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