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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第一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4-27 09:16 信息来源: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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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贫困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各级学生资助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认定、上报、公示等相关管理工作。

组  长:申云峰

副组长:石文娜、邱春景、王修、刘翔、董香玉、冯燕飞

成  员:王月婷  一年级级部主任

张凌燕  二年级级部主任

邵  靖  三年级级部主任

赵  敬  四年级级部主任

王金菊  五年级级部主任

王茜荟  六年级一级部主任

宋秀娟  六年级二级部主任

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公示等工作;督促各班主任组织对申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初议和评定。

二、认定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贫困生认定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为整体工作依据。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要认真核实,可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单位、个人,取得确切证明材料。

(二)动态完善原则

贫困生认定是一项长期的不断完善的动态工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认定工作要坚持做到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综合评定、不断完善,逐步提高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公平公开原则

学校认定贫困生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界定、暗箱操作,认定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工作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认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

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 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中有

长期病人或无劳动力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

困难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

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困难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5.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 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四、认定工作程序

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贫困生进行资格复查。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证明材料交到其班主任处,最后由班主任统一提交到学校认定领导办公室。

(二)学校评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贫困生进行资格核查,重点核查其家庭资产情况、家庭经济年收支情况、家庭类型等信息,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评定出学校“拟认定贫困生”名单。

(三)学校公示

学校将“拟认定贫困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对群众的异议要进一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

(四)上报审批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分类列出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台账,连同学生的事情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核对信息后录入全国学生自足管理信息系统。

(六)资金发放

按照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按时、足额地依照标准发放资金。

五、认定工作纪律

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教育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视其情节不能或者慎重认定其受资助资格,已经通过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其受助标准。确需资助者,需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农村户籍在城内购置一套(含)以上房产的;城镇户籍用两套(含)以上房产的;

(三)家庭中有大型营运性车辆的;

(四)家庭中有经营性企业的;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者、经常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七)有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者;

(八)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六、认定工作监督与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实利益的一项常规工作,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各年级组、班主任要自觉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领导小组除严格资格审查外,每学年不定期的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三)学校及班级要加强对资助学生的诚信教育,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