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皮肤病防治院突发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
济宁市皮肤病防治院
突发重大事件应急预案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医院广大职工及就医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及医院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重大医疗事故、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恐怖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强化培训、适时演练、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应对、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科学处置、协调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指挥调度、散布谣言、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公众健康等行为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医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调查、现场救护、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监测检验、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防患未然。所需经费列入医院财务预算。
第六条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并根据其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院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医院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应急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管理。医院内突发事件大体可分为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两类。在应急办统一领导下由医务科、公卫办、感染办负责对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重大医疗事故等)的管理;院办公室(总务科、保卫科)负责对环境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恐怖事件等)的管理。
第九条 分类管理不是分开管理,各主管部门要注重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地做好应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监测与预警
第十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主管部门(办公室、医务科、感染办、门诊部)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
第十一条 医院所属各科室均为突发事件的监测单元,各科室主任和护士长为应急管理的网络成员,每个职工均有监测的责任及报告的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是局部还是全院,医院设定两个级别的预警及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仅影响医院部分地域或部分科室且危害较小的突发事件,定为黄色预警,应急响应为相关部门及人员;影响医院整体工作或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定为红色预警,应急响应为全院所有部门及人员。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医院职工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其潜在隐患均应在发现情况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同志应将情况报告医院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明确分工,通讯联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或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自突发事件发生时计算2小时内向市卫健委及应急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 医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由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医院新闻发言人,严禁其它人参与发布信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培训与演练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督促主管部门研究各自主管范围内最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将排在前五位的突发事件作为重点,估计可能发生的情况,拟定应该采取的对策,制定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实施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应是全方位的全员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对各级各类人员(包括临时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进行涵盖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识别、报告、应急处理技术、群体防护、个体防护、现场救护等内容的培训。对特殊人员应进行特殊技能的培训,如医院新闻发言人应进行媒体沟通技巧的培训等。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管科室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中各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制订“应急预案手册”。手册针对各个关键部门的具体负责人,明确其职责范围、协调对象、主要对策、行事步骤、联系方式等。手册内容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携带。
第二十一条 通过技术培训,模拟情景,实际演练等形式,提高组织成员的应急反应能力,训练一支能打硬仗的应急团队。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启动医院应急预案,需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医院最高领导,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相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对人员疏散或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所有科室及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精诚协作,各司其职,集中力量保证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物资储备库要尽一切努力充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物资包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药剂科要保证药品的供应。
第二十六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卫生防疫及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先行一步,对事件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及可能受到影响的人群进行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护控制措施,保障人员安全,防止交叉感染,提供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的宣传资料,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备有若干附件。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或失误及时修订、补充、调整和完善本预案。
第二十八条 每次突发事件处理之后,各主管科室要组织力量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认真总结应急处理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及失误的教训,做好突发事件后医院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注: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
(2)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
(3)急需解决的问题;
(4)本院、本单位人员、设备、房屋等受损情况;
(5)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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