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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第二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5-20 08:47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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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教师队伍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师德为先原则: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

(二)能力为本原则:注重教师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的持续提升。

(三)科学规范原则: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理与评价机制。
    (四)激励发展原则:强化人文关怀,激发教师内在动力,促进教师职业发展。

第二章师德师风建设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

(一)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三)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五条 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
(二)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

保护学生安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为人师表,举止文明,作风正派,以身作则。
(四)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补课、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

不正之风。
(五)团结协作,尊重同事,维护集体荣誉。

第六条 考核与监督
(一)建立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学年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

票否决制”。
(二)通过学生评议、家长反馈、同事互评、主管部考评

等方式进行多元评价。
(三)对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聘任管理

第七条 明确岗位职责。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教学需要,明确各岗位(如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班主任、专任教师等)的具体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

第八条 严格聘任程序。
    (一)新教师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程序进行笔试、面试、试讲和综合考察。
    (二)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未取得或丧失相应教师资格者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三)校内岗位聘任实行双向选择与统筹安排相结合,鼓励教师合理流动。

第九条 规范合同管理。学校与教师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需要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第四章专业发展与培训研修

第十条 制定发展规划。学校制定中长期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教师个人制定学年度专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完善培训体系。

(一)构建分层分类培训体系,包括新教师入职培训、骨干教师提升培训、名师培养工程等。
    (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在职进修、学历提升、学术会议和专题研讨。
    (三)每学期校本培训不少于规定学时,内容聚焦教育教学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搭建成长平台。

(一)深入开展集体备课、听课评课、教学比武、课题研究

等教研活动。
(二)发挥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和“传帮带”作用。
(三)积极为教师争取对外交流、展示和学习的机会。

第五章工作规范与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常规管理。教师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完成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考试评价等各环节工作。学校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推门听课、学生问卷等方式进行过程监控与反馈。

第十四条 教研科研要求。教师应积极参与教研组活动和校本教研,每学年至少完成一篇教学论文、案例或参与一项课题研究。

第十五条 考勤与请假制度。教师须遵守学校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课),严格执行请假、销假程序。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多元评价体系。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结合定量与定性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师德表现、工作量、教学效果、教研成果、专业发展、育人成效等方面。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与周期。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综合运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部门评价、学生及家长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八条 强化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薪酬福利与激励保障

第十九条 绩效工资分配。完善校内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第二十条 健全保障机制。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开展文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完善激励措施。设立各类校级荣誉称号,对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积极推荐优秀教师参评更高层次的荣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相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