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具体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6-05-22 08:51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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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具体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个人申请。参保人员需办理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的,由本人或其家属(监护人)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2)机构初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按规定安排医保医师对申请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初步评估符合条件的,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向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网上申请。

(3)现场评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接到网上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业人员对按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表》规定的相关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并保存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评估结束后,按照《长期护理综合失能等级划分表》最终判定失能等级,于2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论告知申请人,并上传至医疗保障信息系统。

(4)结论公示及下达。评估结论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次日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为2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对申请长期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员建床后,要及时进行身份识别、指纹对比和联网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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