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6-05-22 08:42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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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护理费和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项目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医疗专护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长期护理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85%,居家护理的支付比例为90%。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护理费和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项目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医疗专护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长期护理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5%;机构护理支付比例为70%;居家护理不设支付比例,每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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