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核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GA370109027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1017C7370109027000

事项版本:5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公安局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省级:配备公务用枪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持枪证) 市级:负责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2楼B215号公安服务综合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审核意见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2楼B215号公安服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363692
网址:http://jizwfw.sd.gov.cn/
微博:无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枪支管理法》
制定机关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7月国务院令第35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其他 受理单位提供,申请人自行填报
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核发
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其他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证明
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持枪培训单位出具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0个工作日 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
办结 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查组织强制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报省厅批准 0个工作日 合格、不合格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核发发给持枪证件 市:审查考核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瑞园路7号 0537-27150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咨询电话多少?
解答 0537-2363692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2楼B215号公安服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363692
    网址:http://jizwfw.sd.gov.cn/
    微博: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