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GA37010903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1017C7370109033000
事项版本:62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级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市级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2楼B215号公安服务综合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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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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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2楼B215号公安服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363692 网址:http://jizwfw.sd.gov.cn 微博: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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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手里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根据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营业性(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4、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5、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相关文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非营业性)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安全评估机构出具 | 是 | 无 | 无 |
| 爆破作业区域证明(非营业性)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非营业性)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如实填写设备清单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0个工作日 | 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 |
| 资质审查和现场核查 | 组织专家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 | 0个工作日 | 合格或不合格 |
| 审批 | 综合现场检查意见决定是否审批 | 0个工作日 | 许可或不予许可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B〕及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c)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d)技术负责人王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e)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f)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 | 0537-771050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瑞园路7号 | 0537-2715000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
结果名称:安全评价报告
常见问题
| 问题 | 还需要再提交涉爆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吗? |
| 解答 | 不需要,已取消。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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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2楼B215号公安服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363692
网址:http://jizwfw.sd.gov.cn
微博:无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