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查


基本编码:JN370800DA371075004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084XN3371075004000
事项版本:6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档案管理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档案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5月至9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10月至次年4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A25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利用档案馆保存未开放档案审批表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A25 电话:0537-2319378 网址:http://ji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
||
监督投诉方式 | 网络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的自然人需为中国公民;2、利用目的需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3、拟利用未开放档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不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单位介绍信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开具 | 是 | 无 | 无 |
档案形成单位、档案捐赠寄存方同意调档函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开具 | 是 | 无 | 无 |
档案定密机关、单位同意调档函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开具 | 是 | 无 | 无 |
未开放档案查阅利用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山东政务服务网搜索本事项下载空表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单位或个人向市档案馆或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A25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站点)。 | 0个工作日 | 申请通过或不通过 |
受理 | 市档案局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录入市政务服务监管平台,单位或个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 0个工作日 | 受理通过或不通过 |
审核与审查 | 市档案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市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核;市档案馆对申请查阅利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市档案局同意。 | 0个工作日 | 审查通过或不通过 |
决定 | 市档案局工作人员将审查意见报送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利用的决定。 | 0个工作日 | 准予或不准予利用 |
结果送达 | 对准予利用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利用决定,到市档案馆档案管理科进行查阅;对不准予利用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利用决定,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A25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0个工作日 | 结果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 0537-517548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申请利用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档案需要什么条件? |
解答 | 1.利用者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2、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的需要;3、拟利用未开放档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不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A25
电话:0537-2319378
网址:http://ji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