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RS372014059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490W3372014059000

事项版本:5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京杭路30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市为民服务中心B105、B106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即时受理(不包括现场查体、作出鉴定结论、公示及结论送达时间)。
办理结果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告知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京杭路30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市为民服务中心B105、B106窗口
电话:0537-2937902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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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1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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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规〔2017〕4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其它能反映伤病情的音视频材料等。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固定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需医院开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在山东政服务服网自行下载空白表格填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申报受理 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申报材料 当场 收讫后告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材料审查 审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材料 当场 收讫后告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决定 决定是否符合条件 当场 收讫后告知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0537-677212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初次鉴定范围
解答 未参加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京杭路30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市为民服务中心B105、B106窗口
    电话:0537-2937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