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DA37017500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084XN3370175003000

事项版本:6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档案管理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档案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市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A25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律法规未规定承若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名称 准予延期移交\提前移交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A25
电话:0537-2319378
网址:http://ji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网络投诉、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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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档案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移交期限;撤销或者破产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移交。”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2、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档案延长移交期限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山东政务服务网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申报单位向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A25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站点)。 0个工作日 申请通过或不通过
受理 市档案局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录入市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单位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0个工作日 受理通过或不通过
审核 市档案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市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 0个工作日 形成审核报告
决定 市档案局工作人员将审核报告报送机关负责人作出受理决定。 0个工作日 准予或不准决定
结果送达 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A25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对不准予档案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移交或提前移交申请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说明理由的决定,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A25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0个工作日 结果送达申请单位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0537-517548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档案移交进馆的时限是什么?
解答 各级各类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列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A25
    电话:0537-2319378
    网址:http://ji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