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WHLY370132014000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55352k7370132014000

事项版本:9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影视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权限划分 市级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材料初审并转报,省级负责做出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对××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初审意见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570;0537-231500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228号
具体规定内容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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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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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申请的电视剧剧目须已获得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在现场领取或自行下载空白表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电视剧乙种书面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编剧授权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合同或合作意向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根据自身的资信情况收集提供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机构申报材料预审核 当场 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审查 审查 当场 拟制初审意见,审查不通过退回
决定 作出初审意见并转报省广电局、 当场 按照审批程序要求转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根据受理条件和申报要求,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材料初审并转报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西首)124号任城区人民法院 0537-677212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申请电视剧乙种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 参见材料目录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570;0537-231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