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排放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00SL370217277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1084A3370217277000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市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红星中路17号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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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4211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4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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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等 |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 60工作日 | 处罚或不予处罚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 山东省济宁任城区 洸河路124号 | 电话: 0537-232079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4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