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停靠船只等活动的处罚

济宁市红...

基本编码:JN370800SL37021905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1084A3370219053000

事项版本: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市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济宁市红星中路17号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通知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234211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7 年4月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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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2015年7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发布 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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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等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停靠船只等活动 60工作日 处罚或不予处罚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 济宁 任城区 山东省洸河路124号 电话: 0537-2320792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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