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

济宁市红...

基本编码:JN370800SL370219066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1084A3370219066000

事项版本:1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市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济宁市红星中路17号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234211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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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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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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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 60个工作日。 已办结(处罚或不予处罚)。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 济宁 任城区 山东省洸河路124号 电话: 0537-2320792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监督电话
解答 0531-86974471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4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