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00SL370219066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1084A3370219066000
事项版本:1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市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红星中路17号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4211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 | 60个工作日。 | 已办结(处罚或不予处罚)。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 济宁 任城区 山东省洸河路124号 | 电话: 0537-232079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监督电话 |
解答 | 0531-86974471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4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