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GJ371017034007

实施编码:1237080049395477623371017034007

事项版本:6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市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办理时间 为民服务中心及城区各管理部: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窗口号:B101、B102、B103、B104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提取业务回单 数量限制 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窗口号:B101、B102、B103、B104
电话:0537-12329;0537-6586002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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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建金〔2011〕9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提取服务: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身份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在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面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站办理业务时可提供电子身份证。
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其他 银行部门出具
结婚证、户口本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核发。在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面办理业务时可提供电子结婚证。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仅需第一次提取时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异地购房贷款所购房屋位于职工或配偶户籍地的,还应提供户口簿;位于职工工作地的,职工本人还应现场签订《承诺书》;位于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其他 银行部门出具
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仅需提供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其他 政府部门核发、银行部门出具。在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面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站办理业务时可提供电子身份证。
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身份证,由职工本人办理。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在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面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站办理业务时可提供电子身份证。
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身份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印鉴的提前还款凭证或还款明细。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其他 公安部门核发、银行部门出具。在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面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站办理业务时可提供电子身份证。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提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 0个工作日 告知是否受理
办结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0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0537-677212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职工申请了抵押消费贷款,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
解答 不可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仅限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住房贷款。住房循环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住房加按揭等均不属于还贷提取公积金的范围。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窗口号:B101、B102、B103、B104
    电话:0537-12329;0537-6586002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