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JY37020502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1076F3370205023000

事项版本:2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教育局人事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第23届省运会指挥中心三楼E0318房间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告知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一窗受理C313窗口
电话:0537-2319235
电子邮箱:jyjrsk009@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邮件投诉、窗口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教师资格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188号
具体规定内容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以及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禁止行为,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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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认定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1个工作日 书面告知
办结 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2 存档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菱花路30号 0537-27150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应该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有关规定撤销教师资格。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一窗受理C313窗口
    电话:0537-2319235
    电子邮箱:jyjrsk00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