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JY370205012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1076F3370205012000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教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第23届省运会指挥中心三楼E0319房间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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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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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一窗受理C313窗口 电话:0537-2319215 电子邮箱:jnzjk9215@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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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邮件投诉、窗口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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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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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立案 | 根据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案源决定是否立案 | 即时办理 | 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取证并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 即时办理 | 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
| 当事人申辩 | 接受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 即时办理 | 作出复核结论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即时办理 | 结案归档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 0537-771112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菱花路30号 | 0537-2715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
| 解答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一窗受理C313窗口
电话:0537-2319215
电子邮箱:jnzjk9215@163.com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