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00JY37020500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1076F7370205003000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招生考试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教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24号审计大厦二楼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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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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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一窗受理C313窗口 电话:0537-2313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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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邮件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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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教育部令第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十七条:“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年至3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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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查 |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进行审查 | 10个工作日 | 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
决定 | 依据审查结果,形成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拟定处罚决定书。 | 10个工作日 | 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菱花路30号 | 0537-771112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类别有哪些? |
解答 | 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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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一窗受理C313窗口
电话:0537-2313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