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CZ370913311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810b3370913311000

事项版本:6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财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财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市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办理结果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样表).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606123
监督投诉方式 信件投诉、电话投诉、网络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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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具体规定内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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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具体规定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12月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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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原件 5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山东政务服务网搜索本事项下载空表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投诉 0个工作日 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 审查 0个工作日 受理或不受理
决定 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0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市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市直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各县市区负责受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0537-56678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投诉书格式不符合要求
解答 投诉书格式应符合《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72号)附件3的要求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606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