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国家、省、市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办理时间 | 5月至9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月至4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第23届省运会指挥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D717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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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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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379956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企业所得税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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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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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科发火〔2016〕3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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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科发火〔2016〕19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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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原件 | 5 | 纸质 | A4 | 其他 | 通过“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打印并签名、加盖公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即时办理 | 审查 |
审查 |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 即时办理 | 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
评审 | 抽取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 即时办理 | 提出评审意见 |
公示 |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 即时办理 | 公示公告、颁发证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负责山东省(不含青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将拟认定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市级:负责组织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任城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 | 0537-677202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 |
解答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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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3379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