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KJ37020600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527352A3370206003000

事项版本:2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至9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10月至4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具体日期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日期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第23届省运会指挥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D710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337976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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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制定机关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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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6号国务院令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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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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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未查到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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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字〔2017〕22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23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4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5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9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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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 即时办理 受理申请
决定 决定 即时办理 作出相关处罚
办结 办结 即时办理 作出处罚,办结完成
审查 审查 即时办理 审查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任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 0537-677202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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