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含临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A25(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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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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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A25(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邮寄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A25(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电话:0537-7711122 网址:http://jnsfxzw.jin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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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9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三章,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 是 | 无 | 无 |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 是 | 无 | 无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 是 | 无 | 无 |
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 是 | 无 | 无 |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确定是否直接受理、补正后受理、直接不予受理、告知 | 当场 | 不予受理、告知、受理、补正 |
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答复材料进行审查 | 当场 | 维持、驳回、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变更、终止、调解(和解) |
决定 |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 当场 | 维持、驳回、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变更、终止、调解(和解)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负责市政府管辖范围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听证质证、调解和解、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草、文书送达、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并承担行政复议案件被诉后的出庭应诉工作。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 0531-8262168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第十八“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见各法院官方信息 | 见各法院官方信息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什么是行政复议? |
解答 |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
问题 | 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依据? |
解答 |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2009年7月24日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
问题 | 申请人可以对哪些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解答 | (一)对省直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问题 | 申请人何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解答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问题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限? |
解答 |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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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A25(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邮寄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A25(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电话:0537-7711122
网址:http://jnsfxzw.jin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