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窃电的处罚
济宁市省...
基本编码:JN370800MT370260009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40797370260009000
事项版本:13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能源局电力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能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C615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下达《行政处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991618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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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立案 | 处以行政处罚 | 10 | 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
| 调查取证 | 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 30 | 调查证据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拟作出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 | 证据充分证明违法行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进行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等折合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 | 10 | 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和听证结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案情呈报 | 根据调查取证内容,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及听证结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报局机关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 10 | 根据案件呈报审批结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
| 处罚决定 | 根据案件呈报审批内容,对被处罚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30 | 向被处罚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112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廖河路7号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处罚实施层级及权限 |
| 解答 | 省级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市级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处罚。县级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处罚。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991618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