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延续登记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ZRGH370115403002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55934R3370115403002

事项版本:5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权限划分 省、市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B301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工作的通知等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审查意见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3楼B301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39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0号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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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具体规定内容 委托下放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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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省级职责范围内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转让审批委托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临沂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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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勘查实施方案通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4勘查项目提高勘查阶段或者按规定缩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5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请登记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或窗口领取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核发
勘查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政府部门核发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相关文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制定的计划、合同及委托他人的协议合同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出具
银行资金证明(市场项目); 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财政出资项目)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去银行开具或者财政部门出具
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缴纳税款的票据等
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不同颜色标注原区块范围和现申请区块范围)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相应单位绘制
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原件 1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通过矿业权单机系统导出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查提交的探矿权延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的不予办理,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阶段。 当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当场 申请探矿权延续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予以办理。申请材料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办结 提供由各相关科室讨论形成的初审意见,送达申请人。 当场 申请人收件

流程图

行使内容

负责职责范围内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0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洸河路西首任城区人民法院 0537-677212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申请材料范本在哪个网站上可以下载?
解答 山东政务服务网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3楼B301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