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保留登记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ZRGH370115403003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55934R3370115403003

事项版本:5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权限划分 省、市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B301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工作的通知等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审查意见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窗口(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电话:0537-236339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9日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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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具体规定内容 委托下放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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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省级职责范围内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转让审批委托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临沂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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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企业(事业)法人; 2申请范围必须属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权限范围; 3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申请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的范围; 4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申请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的范围; 5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请登记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下载或者窗口领取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政府部门核发 工商部门核发
探矿权申请保留区块范围图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绘制
勘查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政府部门核发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复印件,仅限于首次探矿权保留申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时签订留存
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缴纳价款时的票据复印件
探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保留范围“三叠图”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相应单位绘制
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原件 1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通过矿业权单机系统导出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查提交的探矿权保留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的不予办理,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阶段。 0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0工作日 申请探矿权保留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予以办理。申请材料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办结 提供由各相关科室讨论形成的初审意见,送达申请人 0工作日 申请人收件

流程图

行使内容

负责职责范围内探矿权保留登记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0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洸河路西首任城区人民法院 0537-677212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申请材料范本在哪个网站上可以下载?
解答 山东政务服务网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窗口(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电话:0537-2363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