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处罚

济宁市人...

基本编码:JN370800RS370214054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490W3370214054000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京杭路30号)C208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296711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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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 5个工作日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审查 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应作出处罚决定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决定 对符合法定处罚条件的,作出处罚决定 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办结 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或者不履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履行完毕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0537-677212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行政处罚的时限?
解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96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