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处罚
济宁市人...
基本编码:JN370800RS370214054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490W3370214054000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京杭路30号)C208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967110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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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 | 5个工作日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 审查 | 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应作出处罚决定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处罚条件的,作出处罚决定 | 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 办结 | 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或者不履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履行完毕 |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 0537-771112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 0537-677212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行政处罚的时限? |
| 解答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96711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