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基本编码:JN370800MZ370711006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36XX3370711006000
事项版本:5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综合一窗受理窗口C313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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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收养登记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收养登记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综合一窗受理窗口C313 电话:0537-2253656 网址:http://117.73.253.1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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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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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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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第16号令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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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关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政策咨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收养申请人护照 | 原件 | 1 | 4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出入境管理局 | 是 | 无 | 无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居住国有权机构 | 是 | 无 | 无 |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其他 |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 否 | 无 | 无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居住有效证明 | 否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 原件 | 1 | 4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主管机构核发 | 否 | 无 | 无 |
香港居民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4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 是 | 无 | 无 |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的相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 | 是 | 无 | 无 |
澳门居民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4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 | 是 | 无 | 无 |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相关证件材料(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 | 是 | 无 | 无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民政部门提供,当事人填写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查 | 审查申请材料;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 | 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并报批 |
报批 | 报领导签字 | 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
登记 | 符合条件,出具相关证件 | 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予以登记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 | 0537-677201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可以收养几名孩子? |
解答 |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 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问题 |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是否受本身子女数量限制? |
解答 |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自身子女数量限制。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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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综合一窗受理窗口C313
电话:0537-2253656
网址:http://117.73.253.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