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AJ371025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3485J7371025001000

事项版本:4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以属地管理为主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4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4窗口
电话:0537-2363705
网址:http://jizwfw.sd.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第70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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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应急部
发布令号(文号) 应急部令第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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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企业填写,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复印专家评审意见,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 0天 条件齐全的,予以受理
制发备案登记表 制发备案登记表 当场 审核通过的,制发备案登记表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央企在设区的市局备案,其它在属地县市区局备案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西首任城区人民法院 0537—677212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咨询电话
解答 0537-2363707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4窗口
    电话:0537-2363705
    网址:http://jizwfw.s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