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保护和考古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级负责行政审批,市县初审转报(其中建设工程考古勘探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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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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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对××的初审意见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570;0537-2296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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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考古调查、勘探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单位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交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委托考古资质单位承担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2、为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调查和勘探;为大遗址保护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无 | 无 |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或A3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无 | 无 |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 | 当场 |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审查 | 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和专家评审,综合提出初审意见 | 当场 | 初审通过并转报或者退回并说明理由 |
决定 | 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转报或退回; | 当场 | 转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对事项进行初审并转报省厅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山东 省济宁市洸河路(西首)124 号任城区人民法院 | 0537-6772123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考古调查勘探
法律依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单位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交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结果名称:考古调查勘探
常见问题
问题 | 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单位有哪些? |
解答 | 答:山东省有6家,山东大学、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山东省水下考古研究中心、济南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青岛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烟台市博物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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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570;0537-2296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