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气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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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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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2362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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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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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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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防护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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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条件 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山东政服务服网自行下载空白表格填写 | 是 | 无 | 无 |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 是 | 无 | 无 |
设计中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当场 | 完成受理 |
审查 |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 | 当场 | 完成审查 |
决定 |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当场办结 | 出具许可决定 |
制证发证 | 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 | 当场 | 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 | 0537-223226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该事项审批范围是什么? |
解答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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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236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