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ZRGH370115020000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55934R3370115020000

事项版本:7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窗口三楼B301(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工作的通知等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审查意见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B301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39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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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国土资源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九条:“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第七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五)历史地图。”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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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七条:“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属于全省性地图的,制作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于本省地区性地图的,制作单位可以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也可以将试制样图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试制样图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地图编制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地图应当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和供内部使用的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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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 1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2按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公开出版、印刷、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公开展示、映播的各种非出版地图;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上列地图包括纸、布等介质地图(集、册)、书(刊、报)插附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因特网等地图产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地图审核申请登记表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或者窗口领取
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定
地图审核申请书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按照示例制定
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自然资源系统核发
涉及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地图,提交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其他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当场 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 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机构进行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不予许可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定书》 当场 审批意见
办结 申请人领取文件或出证窗口送达文件到申请人 当场 审批意见送达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属于全省性地图的,制作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于本省地区性地图的,制作单位可以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也可以将试制样图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试制样图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地图编制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地图应当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和供内部使用的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和展示。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0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西首 0537-677212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申请材料范本在哪个网站上可以下载?
解答 山东政务服务网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B301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