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基本编码:JN370800TJJ370724464000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5120423370724464000
事项版本:3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乡镇、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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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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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253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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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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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农村户籍的或城镇户籍无工作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服役期间在军队体系医院就医的原始病历或相关医疗结论; (三)《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其他有效退伍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四)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属于迁延不愈的慢性疾病; (五)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的生产生活,家庭生活困难。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其他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本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市荣军医院病情鉴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 | (一)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持书面申请、退伍军人证、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或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退伍军人登记表》、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体系医院证明材料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和诊断结论等、身份证及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城镇户籍的还需出具无工作单位证明)、八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身份证、户口簿、退伍军 人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 、原始病历(或医疗结论)姓名不一致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原始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原始档案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1.材料审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初审材料,认真核对把关。在确认申请人所患疾病病种时,可向市荣军医院进行咨询。对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进行病情鉴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预约鉴定。实行病情鉴定预约制。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前与市荣军医院联系,确定送检时间,填写《带病回乡返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送检表》) , 向申请人开具病情检查通知单,告知有关检查注意事项。检查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3.实行公示。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馈的《送检表》后2个工作日内,将病情鉴定结论告知申请人,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应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返伍军人登记审批表》 (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对公示中有异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处理。 (四)市荣军医院病情鉴定。市荣复军人医院为全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检查指定医院。建立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鉴定评审专家库,设立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办公室,具体组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检查和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病情检查结果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退伍军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病种的认定依据。(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收到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并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认定意见。 | 当场 | 对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核发《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证》,并将有关材料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并说明理由,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乡镇、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任城常青路5号 | 0537-223226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有什么条件 |
解答 | 服现役期间,患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可以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 |
问题 | 带病回乡的退伍人员所患慢性病治愈后是否继续享受待遇 |
解答 | 不能继续享受。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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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25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