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要求备案或变更后相关事...

济宁市太...

基本编码:JN370800JRB370257005000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5761457370257005000

事项版本:1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E区0569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207315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8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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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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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令号(文号) 鲁金监发〔2020〕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登记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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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现场检查 发现公司的违法行为 5个工作日 确认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告知 在确认违法行为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个工作日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告知期限满后,对无异议或陈述申辩被驳回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个工作日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1.任城区人民法院 2.兖州区人民法院 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鱼台县人民法院 1.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西首1234号 2.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3.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蓼河路(济宁能源北) 4.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一路 1.任城区人民法院电话:0537—6772111 ;2. 兖州区人民法院电话:0537—3412329;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电话:0537—2715015;4.鱼台县人民法院电话:0537-621153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要求备案的怎样处罚
解答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07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