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济宁市省...

基本编码:JN370800AJ370225015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3485J3370225015000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执法支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办理地点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结案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子邮箱:Jnsajzd@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具体规定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调查、决定、办结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办结 90日内 罚款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西首任城区人民法院 0537—677212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缴纳罚款的时间
解答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咨询方式

  • 电子邮箱:Jnsajz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