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00AJ370225004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3485J3370225004000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执法支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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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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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结案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子邮箱:Jnsajzd@163.com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39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改)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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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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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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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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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决定、办结 |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办结 | 90日内 | 罚款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西首任城区人民法院 | 0537—677212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缴纳罚款的时间 |
解答 |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
咨询方式
-
电子邮箱:Jnsajz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