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00AJ370225002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3485J3370225002000
事项版本: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执法支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结案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子邮箱:jnsajzd@163.com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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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决定、办结 |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办结 | 90日内 | 罚款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西首 | 0537-677212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缴纳罚款时间 |
解答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
咨询方式
-
电子邮箱:jnsajzd@163.com